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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和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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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和诽谤之间的区别

言論自由 vs. 诽谤

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一種基本人權,指一國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願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權利,這些意見表達不用受政府「事前」的審查及限制,也無需擔心受到政府報復。有時也被稱為意涵更廣泛的表達自由van Mill, David,,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Winter 2012 Edition), Edward N. Zalta(ed.)。它通常被理解為充分表達意見的自由,當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尋找、接收及發放傳遞資訊或者思想的行為。言論自由的權利在任何國家通常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發表誹謗中傷、猥褻、威脅傷人、煽動仇恨或者侵犯版權等言論或者資訊的一系列涉嫌侵犯他人人权的行為都被禁止,而表達意見時也需要注意時間、地點和禮儀。 一些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国家政权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程度甚至逾越了人权法案的红线。 《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言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確認言論自由的基石重要性,也一方面突顯其脆弱需受保障的面向。《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際人權法》中亦確認言論自由為一項人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指“人人有權在不受干涉下持有意見及主張”及“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發表主張和意見,此項權利包括尋找,接收和傳遞資訊和思想的自由,而不分任何媒介和國界。”第19條亦指出,這些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行使時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 诽谤(也称譭謗、诋譭、中伤、恶语中伤、名誉损毁等)是一种明确表示或暗示的虚构事实,可能给个人、企业、产品、团体、政府或民族负面形象的「與事實不符」的宣稱。 大多数普通法司法体系允许采取。 在大多数欧陆法系国家,。 诽谤無論是否屬实,無論是否构成伤害,都不影響诽谤罪的成立。.

之间言論自由和诽谤相似

言論自由和诽谤有(在联盟百科)6共同点: 中華民國言論自由人身攻擊人权仇恨言論诽谤新闻自由

中華民國言論自由

中華民國言論自由的憲法上根據是《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黨外政論雜誌《自由時代》週刊創辦人鄭南榕因宣揚臺灣獨立運動(刊登「台灣共和國新憲法草案」)而接到涉嫌叛亂的法院傳票,他為了凸顯「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而於1989年4月7日拒捕自焚。 1991年,獨立台灣會案促使一〇〇行動聯盟推動廢除刑法一百條。1992年,立法院修訂該條後,思想、學術與言論之自由獲得具體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對言論自由所作出的解釋當中,認為國家應保障言論自由的理由不外為“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釋字第364號)、“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釋字第414號)及“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釋字第509號)。 其中釋字509號解釋雖認中華民國刑法的誹謗罪並未違憲,不過大法官指出:就算誹謗罪的被告無法證明己言為真,法院依被告所提出的資料,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相信他的言論是真實的,就不能以誹謗罪處罰;這個見解相當程度減輕發表言論者必須證明所言為真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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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攻擊

-- 廣義的人身攻擊(personal attack; name-calling)指在溝通對話時,攻擊、批評對方個人因素相關之斷言或質疑;如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若進一步以此作為論證之基礎,而作出與前提不相關的結論,則是訴諸人身的謬誤。 狹義的人身攻擊必須具備主體、客體、攻擊行為、實質損害發生,這四者缺一不可。如果沒有攻擊的人對受攻擊的人做出攻擊行為,這個行為必須有實質損害的發生,無法證明完成此行為並產生實質損害,是無法討論人身攻擊的。狹義的人身攻擊經常以謾罵的形式表現。 哲學家李天命認為,只要沒有將品格批判當做駁論的理據,批判他人就沒有犯訴諸人身的謬誤。否則父母責罵子女,法庭判辭批評罪犯的操行,便全都犯上訴諸人身的謬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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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人權(基本人權、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指“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赋權利。人權要求“把人當人”,是人的哲學。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及追求幸福的權利。人權是最核心的自然權利,没有人權,就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和博爱。鉴於人類中資源有限的個體實力不足以防止自身的平等權受到侵犯,甚至被迫放弃这一权利,故而与人权相关联的集体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外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义务。任何集体也享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内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集体权利,但是集体权利不属于人权,更不被允许作为用于限制人权的手段。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維護和保會是否保障人權的常成為憲法、國際法及國際社會評判的重要規範性價值標准。 在保護人權的法律實踐上,憲法及國際法的界定也存在政治及學術爭議第1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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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言論

仇恨言論(英語:Hate speech)仇恨言論是基於根據屬性(Attributes)而攻擊個人或團體的言論,其屬性例如性別,人種,宗教,族群,殘疾或性取向等。即是指一些有意去貶抑、威嚇,或煽動一些針對個別族群作出暴力及偏見的言論。 在某些國家的法律中,仇恨言論被描述為禁止使用言語、動作、行為、寫作或展示等,因為它對受保護的群體或個人的基本價值觀,煽動了暴力或不利的行為。或因為它詆毀或恐嚇,受保護的群體或個人的基本價值觀。按某些特點法律可以確定受保護的群體。在其他國家的法律中,仇恨言論不是法律術語。在一些國家,仇恨言論的受害者可以根據民法,刑法或這兩種方式尋求補救。使用仇恨言論的網站可能被稱為仇恨網站,這些網站包含互聯網論壇和新聞簡報大多強調一個特定的觀點。 言論自由,仇恨言論和仇恨言論立法,一直存在爭論。批評者認為「仇恨言論」一詞常被用來暗中批評那些執行不力的社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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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

诽谤(也称譭謗、诋譭、中伤、恶语中伤、名誉损毁等)是一种明确表示或暗示的虚构事实,可能给个人、企业、产品、团体、政府或民族负面形象的「與事實不符」的宣稱。 大多数普通法司法体系允许采取。 在大多数欧陆法系国家,。 诽谤無論是否屬实,無論是否构成伤害,都不影響诽谤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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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或稱新聞自由權,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權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各国新闻自由度排名请参见新闻自由指数词条) 至于官方的信息,政府则有责任和义务根据信息的相关程度和重要性对其进行详细的分类,以决定哪些信息可以向公众公开,哪些信息涉及到了国家的机密而必须受到保护,以此来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许多政府服从所谓的《阳光法案》或《信息合法化自由公约》来定义国家利益的概念范围。 新聞自由源起於歐美等國對於出版自由的爭取,隨著社會演進,新聞自由理論基礎從傳統到新穎,新聞與出版的自由在漫長的演進過程中逐漸發展出完整的權利體系。目前許多民主國家均承認新聞自由的重要性,許多非政府組織(如無國界記者)每年針對世界各國作出新聞自由程度評鑑。隨著科技進步,新聞媒體逐漸突破來自政府的壓力,但也有更多大企業給予新聞業帶來新的挑戰。 在现代的集权国家裏,新闻自由是一个被高度质疑的争议性概念。这些政权将新闻自由视为对政府权威以及社会安全的威胁。因此,大多数集权制国家都会设立全国性的宣传机构,用来维持集权政府的统治,对所谓任何试图挑战政权权威性的媒体或记者的活动进行压制。有的时候,这种对言论的镇压达到了野蛮的程度,甚至会动用警察和军队等具有武力的單位。在这些国家裏,新闻从业人员往往需要在新闻理念和意识形态之间寻求某种平衡,否则就会受到专制政权的威胁。威胁的方式包括解雇、被列入黑名单、人身攻击、绑架、刑讯,甚至暗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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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列表回答下列问题

言論自由和诽谤之间的比较

言論自由有81个关系,而诽谤有23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6,杰卡德指数为5.77% = 6 / (81 + 23)。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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