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间英美法系和衡平法相似
英美法系和衡平法有(在联盟百科)7共同点: 大法官 (英國),判例法,美国法律,遵循先例,英格兰法律,成文法,1873年最高司法院法令。
大法官 (英國)
大不列顛大法官(英文:Lord High Chancellor of Great Britain),通稱大法官(英文:Lord Chancellor),是英國政府內一個高級和重要的官位。大法官在一眾國務重臣(Great Officers of State)中排行第二,有關任命都由首相提出意見,再由君主委任。在1707年英國成為聯合王國以前,此職位曾分別為「英格蘭大法官」(Chancellor of England)及「蘇格蘭大法官」(Lord Chancellor of Scotland)執掌。現任大法官兼司法大臣是郭達瑋閣下,PC,MP。 大法官的其中一項重要職責,是擔任國璽的保管人。此外,他也是英國內閣的閣臣之一,依據法律,理論上他有責任維持法院有效運作,以及確保法院的獨立。在昔日,大法官負責主持上議院的會議,同時是英格蘭及威爾斯地區的司法首長;但自《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生效後,上述兩項職能已經分別移交予上議院議長及首席法官。大法官自16世紀開始原本一直由貴族出任,但此一傳統在2007年6月被施仲宏打破,他成為近代首位以庶民身份擔任大法官的人士,並且兼任司法大臣一職。大法官以往曾經兼任憲制事務大臣之職,但此職已在2007年為司法大臣取代。 如果大法官沒有被委任,就可以委任國璽大臣。國璽大臣與大法官的職能完全一樣,不過兩者的任命方法卻有分別。另外,大法官的職務亦可以由一個由多於一位「上議院國璽專員」組成的委員會行使。不過自19世紀以來,只曾有大法官的任命,而國璽大臣與委員會則處於廢棄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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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
判例法(case law),就是以個案判例的形式表现出的法律规范,以遵循先例的法律原則作為其建立的基礎。簡單而言,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类似案件的基本准则。當然,法院有上級和下級之分,例如(court of first instance)先前的判例约束不了上訴法庭的判決。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主要的司法审判原则。但在現今一些歐陸法系國家司法體制中,亦將判例法當作一種司法裁量上的輔助標準,且多為其上級法院與下級法院默認下的習慣。.
美国法律
美国法律源自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英国普通法体系,只是在最高权力条款规定下,美国宪法、国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和美国参与的国际条约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这些文件组成了联邦制下联邦法律的基础,确定了联邦、五十个州与海外领地的法律权限。.
遵循先例
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是指在普通法中,作為判例的先例對其後的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以後面對相同的問題時必須作出同樣判決的原則。遵循先例是判例法形成的基礎。 當然,法院也有上級和下級之分。高級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處理同類案件有約束力,但高級法院卻可以推翻下級法院的先例。另外,如果產生某個案件先例的客觀條件有所改變,使這個先例變得不合理時,法院可以改變或者推翻先例。.
英格兰法律
#重定向 英格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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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
成文法(Statutory law),又稱制定法,是指由各国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授权,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訂而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条文。成文法例較不成文法條文清楚、考量立法環境、時移世易且經過討論而制定,也可改變普通法及其衡平法所定立的準則,以便更適合環境。.
1873年最高司法院法令
《1873年最高司法院法令》是指1873年於英格蘭國會立法的司法體系法案。該法律除了更加確定司法上訴制度外,也制定了皇座法庭、大法官法庭、民事法庭、財政法庭與遺囑婚姻海事法庭。此一組織法為現代司法法庭設置的濫觴。 Category:英國法律 Category:1873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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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英美法系和衡平法的共同点。
- 什么是英美法系和衡平法之间的相似性
英美法系和衡平法之间的比较
英美法系有96个关系,而衡平法有15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7,杰卡德指数为6.31% = 7 / (96 + 15)。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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