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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

指数 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statutes of limitations)是民法的制度,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通常在民法的時效期間裡面,可以分為「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二種。與消滅時效不同,取得時效係指非所有權人占有他人之物繼續行使權利達一定期間而取得權利之制度。.

11 关系: 司法院大法官不動產不當得利債權物权道德請求權除斥期間民法民法 (中華民國)法律行為

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相当于憲法法院。同時,在一般口語的用法中,司法院大法官亦有可能是指該機關的「成員」。 在指稱該機關的成員時,司法院大法官也是屬於憲法上的法官,同樣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中便已經對此加以闡明。根據《法官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也屬於該法所稱之法官,原則上受到該法之規範,僅於例外情況下排除該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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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不動產(Real Estate)是一個民法概念。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房屋等不可移動、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築物,因此物業也屬於不動產。 按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税条例》附表1,買賣香港「不動產」的第1類文件,是要缴付印花税的。 不動產的法律定義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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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是民事實體法中債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無法律上的正當原因,而受有法律上權利或利益,為民事實體法的請求權基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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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

債權(Obligation (Recht)、law of obligations)是大陆法系法律體系中,一方當事人得請求他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权利,規範此類權利發生、進行及消滅之法律即為債法。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债务,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和物权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债权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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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

物权(ius in re、jus in re、real right、Dingliches Recht)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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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

道德,指衡量行為正當的觀念標準,准許刺激人類。 不同的對錯標準是特定生產能力、生產關係和生活形態下自然形成的。一個社會一般有社會公認的道德規範。只涉及個人、個人之間、家庭等的私人關係的道德,稱為私德;涉及社會公共部分的道德,稱為社會公德。 道德為非正式公共機制,非正式即指無法律或權威能判定正確與否,而公共機制指所有場合都能套用的準則。 道德相对主义者认为,道德和文化有密切關係:虽然人類的道德在某些方面有共通性,但是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社會,往往有一些不同的道德觀念;不同的文化中,所重視的道德元素及其優先性、所持的道德標準也常常有所差異;同樣一種道德,在不同文化社會背景中的外在表現形式、風俗習慣往往也相去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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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

請求權是指一人基於法律向對方請求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包含公法上之請求權,例如聽審請求權、公正程序請求權;也有私法上之請求權,例如債權、物上請求權(物權之一種)等。 Category:法律术语 Category:民法 Category: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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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

斥期間是一種民法上的概念,是指法律就某項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期間,通常這裡所指的權利,係指形成權而言。除斥期間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維持繼續存在的原有社會秩序,在民法維持社會秩序的機能上,佔有重要的地位。與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相較之下,除斥期間多為不變期間,不得由當事人任意或合意延長或縮短;且除斥期間一概自權利發生時起算,且其期間較短;當除斥期間屆滿之後,權利當然消滅,亦即形成權不能行使。且與消滅時效不同的,在於除斥期間是否屆滿,縱使當事人未主張,法院仍得依職權調查,此因除斥期間乃為維護社會秩序之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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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私法規範的總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調整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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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中華民國)

《民法》為規範人民私法關係的中華民國民法典,目前於臺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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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係以行為人之意思表示為要素,並以發生私法上法律效果為目的,進而向外表達的一種行為。例如:買賣、租賃、贈與等行為。 按法學的一般、基礎理論,即法理學觀點,從各部門法學相關研究的概括和抽象所提出之上位概念:法律行為是社會主體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包括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基本特點是社會性與法律性:社會性係指法律行為具社會意義,法律性係指法律行為必須由法律規範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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