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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罪和马丁·鲍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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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罪和马丁·鲍曼之间的区别

战争罪 vs. 马丁·鲍曼

战争罪是“武裝衝突時违反战争法或國際人道法的行为”,包括“谋杀、虐待、或将被占领土上的平民居民驱逐至劳改营”,“谋杀或虐待战俘”,杀害人质、“肆意摧毁城镇和村庄,以及任何不具备正当军事或民事必要性的破坏。” 类似的概念,如背信弃义,已经作为文明国家间的习惯法存在多个世纪,但这些习惯法规则首次作为国际法写入法典是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战争罪的现代理念在纽伦堡审判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以1945年8月8日《》中的定义为基础,成為纽伦堡原则。除了战争罪,《纽伦堡法庭宪章》还定义了和危害人类罪,这两种罪行也常常发生在战争期间并与战争罪同时出现。 《海牙第四公约》第22条(战争法: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10月18日)规定“交战者在损害敌人的手段方面,并不拥有无限制的权利”,而且上个世纪,许多其他条约都引入了对交战者施加限制的明确法律规定(另见有关战争法的国际条约)。有些条款,例如海牙公约、日内瓦公约以及危害种族罪公约中的一些条款,被视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其他条款只对部分人员具有约束力,条件是他们所属的交战国是施加限制的条约的缔约国。. 丁·鲍曼(Martin Bormann,)是纳粹德国时期纳粹党党务中心的领导人,他的级别相当于当时德国的一个部长。他的弟弟阿尔伯特·鲍曼也是纳粹党的高级领导人,他的夫人盖尔达是一名纳粹党党务法官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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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审判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又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俗稱纽伦堡大审或紐倫堡審判(Nuremberg Trials,Nürnberger Prozesse),是盟军根据国际法和二战后的战争法举行的一系列军事法庭。 这些审判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对纳粹德国政治、军事、司法和经济领导人员的起诉。他们策划、执行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了大屠杀和其他战争罪行。由于审判主要在德国纽伦堡市举行,故被称为纽伦堡审判。这些判决标志着古典国际法与现代国际法之间的转折。 第一组也是最为人所知的一组审判是国际军事法庭前的主要战犯审判。 这组被英国参与审判的法官之一——诺曼·伯基特描述为“历史上最伟大的审判”。审判在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期间举行,法庭的任务是审判第三帝国中最重要的24名政治和军事领导人——尽管马丁·鲍曼是被缺席审判,而罗伯特·莱伊在审判开始一周内自杀。 阿道夫·希特勒、海因里希·希姆莱、威廉·布格多夫、汉斯·克雷布斯和約瑟夫·戈培尔都在1945年春天自杀,以免被捕,唯独海因里希·希姆莱在自杀前被捕。 克雷布斯和布格多夫在希特勒自杀两天后在同一地点自杀。 1942年,莱因哈德·海德里希被捷克游击队刺杀;1945年,在挪威用炸药自杀,所以他们并不包括在内 。阿道夫·艾希曼逃到阿根廷,以避免被盟军俘虏,但被以色列情报部门摩萨德俘获,并于1962年绞死。赫尔曼·戈林被判处死刑,但在处决前一晚自杀,作为对他被俘虏的一种藐视。霍尔蒂·米克洛什在1948年纽伦堡举行的中出庭作证。 本文主要介绍国际军事法庭开展的第一组审判。主要战犯审判的被告共22名,均為納粹德國的軍政首領。另外,包括德国内阁在內的6个组织也被调查和判决,其中3個判決為犯罪組織,另外3个无罪。除了这22名被告和6个团体外,美国根据盟国管制理事会于1945年12月20日发布的管制委员会法第10条,对其余部分战犯进行第二组审判,即纽伦堡后续审判,其中包括和等共12场审判。 此次审判中,罪行的典型性和法庭的构成都代表着法律上的一种进步,联合国随后将其运用于发展有关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战争问题的具体国际法理和推动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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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罪和马丁·鲍曼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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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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