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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柏嘉和英國上議院司法職能

快捷方式: 差异相似杰卡德相似系数参考

廖柏嘉和英國上議院司法職能之间的区别

廖柏嘉 vs. 英國上議院司法職能

廖柏嘉,阿伯茨伯里的廖柏嘉男爵,Kt,PC(David Edmond Neuberger, Baron Neuberger of Abbotsbury,),英國資深法官,2012年10月起出任聯合王國最高法院院長。 廖柏嘉早年受教於倫敦西敏公學,後於牛津大學基督堂學院主修化學,畢業後在1970年至1973任職於商人銀行N·M·羅斯柴爾德父子公司,同時在倫敦修讀法律,1974年從林肯律師學院取得執業大律師資格。廖柏嘉此後展開私人執業生涯,尤善於土地財產法及相關領域,至1987年榮獲御用大律師銜。 在1990年,廖柏嘉獲英政府委任為高等法院特委法官(刑事案件)兼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民事案件),至1996年10月出任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法官,任內曾於2001年至2004年間兼任米德蘭、威爾斯、切斯特及西部巡迴裁判區主任衡平法官。在2004年1月,他獲擢升為上訴法院法官,負責民事及家事案件的上訴聆訊。在2007年1月,他進一步獲任命為上議院常任上訴法官。上議院司法職能在2009年10月為新成立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取代後,廖柏嘉未有隨其他常任上訴法官過渡到新的最高法院擔任法官,而是改任卷宗主事官。在2012年7月,英政府復宣佈委任廖柏嘉接替退休的范理申勳爵出任聯合王國最高法院院長,他隨後於同年10月1日正式履新。 除了在英國司法界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曾蔭權也在2009年3月1日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任命廖柏嘉為香港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 在英國司法界供職多年的廖柏嘉早於1996年獲英廷冊封為下級勳位爵士,2004年復獲任命為樞密院顧問官,2007年更因為出任上議院常任上訴法官而獲英廷冊封為終身貴族。. 上議院(House of Lords)除了是立法機構外,昔日亦同時具有司法職能(Judicial Function),是聯合王國內其中一所擁有終審權的司法機構。但自《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正式生效後,上議院的司法職能已在2009年7月30日廢除,有關職能基本上於同年10月1日由聯合王國最高法院繼承。司法職能尚未廢除以前,上議院僅能審理來自下級法院的上訴案件,技術上而言,上訴案件也不是送交上議院,而是送呈女皇會同國會(Queen-in-Parliament)審理。 歷史上,上議院亦曾扮演原訟法庭的角色,專門負責對貴族進行審訊,另外又負責審議彈劾案,不過這些職能早已廢退。至於在審訊司法案件時,根據憲制慣例,案件只可由擁有資深法律經驗的上院議員審理,這批議員稱之為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簡稱上院法官(Law Lords),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上院的司法職能基本上由上議院受理上訴委員會(Appellate Committee of the House of Lords)行使,案件亦漸少於上院議事廳進行審訊。.

之间廖柏嘉和英國上議院司法職能相似

廖柏嘉和英國上議院司法職能有(在联盟百科)10共同点: 大律師常任上訴法官終身貴族聯合王國最高法院英國上議院英國樞密院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普通法

大律師

大律師(Barrister)又称诉讼律师,是一些國家和地區兩種律師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Solicitor),大多在使用源自英格蘭的普通法制度的國家或地區(包括澳大利亚、香港等)使用。按照英国及部分其它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规定,兩種律師的資格考核、專業組織和行業規範都是分別的,一般只有訟務律師能在上诉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雖然事務律師也可出庭發言,或者兩种律師沒有制度上的區分,但按照約定俗成的慣例一部分律師作爲專職訟務律師執業,其他律師作爲事務律師雖然擁有出庭發言權但一般會委任專職訟務律師在法庭上發言。訟務律師在香港俗稱為大狀(沿自古代中國的狀師)。在英国苏格兰地区,对应的讼务律师称为Advocate(直譯「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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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任上訴法官

常任上訴法官(),簡稱上院法官(),是指根據《1876年上訴司法權法令》任命,負責在英國上議院行使其司法職能的法官,對本土絕大部份案件扮演終審法院法官的角色。一眾常任上訴法官之中,地位最高的一位稱作首席常任上訴法官,地位相當於後來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院長。 隨著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在2009年10月1日設立,上議院已不再擁有司法職能,常任上訴法官一職也隨之廢除。最後一批的常任上訴法官大部份均過渡成為聯合王國最高法院法官,他們從最高法院退休以前,均暫時喪失原有在上議院投票和發言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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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貴族

終身貴族,亦作一代貴族,是英國貴族的一種。與一般貴族不同的是,終身貴族只限於個人,不能讓其子女世襲繼承。現時的終身貴族由1958年制定的《終身貴族法》所管制,爵位只限於男爵。終身貴族的稱呼與勳爵一樣,而且都可以成為英国上议院的議員。成為終身貴族,可以選擇封邑,但這個「封邑」只是象徵式,並不會為貴族貢獻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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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王國最高法院

#重定向 英国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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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上議院

英國上議院(House of Lords of the United Kingdom),直譯為貴族院,是英國國會的上議會。英國國會同時也由英國君主與下議院組成。上議院有大約700多名非選舉產生之議員,當中包括英國國教會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即靈職議員)以及600多名貴族(即俗職議員,Lords Temporal)。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而俗職為終身職。 上議院始創於14世紀,1544年始用「上議院」(House of Lords)之名。1649年曾一度遭到由英國內戰取得政權的英格蘭聯邦廢止,復於1660年恢復。上議院之權力曾一度凌駕由選舉產生的下議院。然而,自19世紀以來,上議院之權勢逐漸凌夷,至今已遠不如由選舉產生之下議院。據1911年至1949年間通過的多條國會法令規定,除包括預算案在內之各種撥款案外,所有由下議院通過的法令最多可於上議院擱置十二個月,但不可駁回。這項權力於政治學中稱為延宕性否決(suspensive veto)。據由《1999年上議院法令》(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進行的革新,世襲貴族的席位予以廢除,僅保留兩席給國務重臣,以及另外90席由選舉產生之貴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現今的聯合王國政府正審慎考慮作進一步革新,但尚未通過成為法律。 除了立法功能以外,上議院昔日尚擁有司法權,對聯合王國內所有民事案件及除蘇格蘭以外的刑事案件擁有終審權。歷史上,上議院的司法職能並不由全院共同行使,而是交由院內具法律經驗的議員們,即人稱「上議院高等法官」(Law Lords)者。至於對於英聯邦地區案件的終審權,則基本上由聯合王國樞密院行使之。不過,按《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規定,於2009年10月成立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已接收上議院司法職能。 上議院之官式全稱為「與會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會之受尊崇的靈職與俗職們」(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上議院與下議院皆在西敏宮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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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樞密院

英國樞密院(全称女王陛下最尊貴的樞密院;Her Majesty's Most Honourable Privy Council)是英國君主的諮詢機構。它在以往具有十分大的權力。樞密院擁有不同的委員會,當中,英國內閣擁有其絕大部份的權力。樞密院亦具有司法權力,並主要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所行使。當君主遵照樞密院的建議行事時,一般會稱之為「國王會同樞密院」或「女皇會同樞密院」。全體的樞密院成員則稱為「女皇陛下最尊貴的樞密院全體大臣」(The Lords of Her Majesty's Most Honourable Privy Council),有時又會寫成「……全體大臣及其他成員」(The Lords and others of...)的字樣。 掌管樞密院的首長是樞密院議長,擔任此職的人士除了是內閣成員外,也是位階第四高的內閣大臣。按照慣例,樞密院議長還會兼任上議院或下議院的領袖。文書是樞密院內另一重要職位,所有由樞密院發出的指令,都要由文書所簽署,方能生效。「樞密院顧問官」(Privy Counsellor)和「樞密院委員」(Privy Councillor)同樣指樞密院的成員,對於兩字的使用一直存在混淆和爭拗。但樞密院當局較偏向用前者作稱呼,因為他們的工作是提供意見,而非作為一委員會之成員。此外,新的樞密院顧問官在加入樞密院時,要向樞密院「宣誓」。樞密院辦公室設於倫敦西敏的卡爾頓花園;其司法委員會原於唐寧街辦公,內有大廳作開庭審案之用,但司法委員會已在2009年8月正式遷往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三號法庭繼續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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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简称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缩写作 UK)或不列颠(Britain),中文通称英国(中文世界早期亦称英联王国),是本土位於西歐並具有海外領地的主權國家,英國為世界七大國之一,位于欧洲大陆西北面,由大不列颠岛、爱尔兰岛东北部分及一系列较小岛屿共同组成。英国和另一国家唯一的陆上国境线位于北爱尔兰,和爱尔兰共和国相邻。英国由大西洋所环绕,东为北海,南为英吉利海峡,西南偏南为凯尔特海,同爱尔兰隔爱尔兰海相望。该国总面积达,为世界面积第80大的主权国家及欧洲面积第11大的主权国家,人口6510万,为全球第21名及歐洲第3名。 英国为君主立宪国家,采用议会制进行管辖。其首都伦敦为全球城市A++级别和国际金融中心,大都会区人口达1380万,为欧洲第三大和欧盟第一大。现在位英国君主为女王伊丽莎白二世,1952年2月6日即位。英国由四个构成国组成,分别为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其中后三者在权力下放体系之下各自拥有一定的权力。三地首府分别为爱丁堡、加的夫和贝尔法斯特。附近的马恩岛、根西行政区及泽西行政区并非联合王国的一部分,而为王冠属地,英国政府负责其国防及外交事务。 英国的构成国之间的关系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英格兰王国通过1535年和1542年的《联合法令》将威尔士纳入其领土范围。1707年的条约使英格兰和苏格兰王国联合成为大不列颠王国,而1801年后者则进一步同爱尔兰王国联合成为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1922年,爱尔兰的六分之五脱离联邦,由此便有了今日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亦有14块海外领地,为往日帝国的遗留部分。大英帝国在1921年达到其巅峰,拥有全球22%的领土,是有史以来面积最大的帝国。英国在语言、文化和法律体系上对其前殖民地保留了一定的影响力,因而吸引許多以前英聯邦的移民前來居住。 英国为发达国家,以名义GDP为量度为世界第五大经济体,以购买力平价为量度为世界第九大经济体。英国同时还是世界首个工业化国家,在1815年-1914年为世界第一强国,现今仍是強國之一,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文化、军事、科技和政治上有显著影响力。英国为国际公认的有核国家,其军事开支位列全球第五 (IISS)。自1946年以来,英国即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而自1973年以来即为欧洲联盟(EU)及其前身欧洲经济共同体(EEC)的成员国,同时还为英联邦、欧洲委员会、七国财长峰会、七国集团、二十国集团、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2016年英國脫離歐盟公投中,英国民众决定脱离欧盟,但因間接影響全球經濟,所以並未得到多數國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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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

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系统中除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外第二高级的法院。在1875年成立,现在共有37名法官审理刑事和民事的上诉案件,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分别由各自的庭长领导。刑事法庭审理来自治安法院和王室法院的上诉案件;民事法庭则审理来自郡法院和高级法院的案件。案件要上诉到上诉法院,需要得到下级法院或上诉法院的许可。上诉法院的判决在獲得上訴許可後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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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

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縮寫為EWHC),又名高等司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簡稱高等法院(High Court)或高院,又因位於倫敦,常被稱為倫敦高等法院(High Court in London或London High Court),簡稱倫敦高院,與皇室法院和上訴法院合稱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級法院。高等法院位於倫敦中心河岸街上的皇家司法院內,在英格蘭及威爾斯各地均設有地方登記處。高等法院負責審理所有具重要性和具法律價值的原訟案件,其權力凌駕於所有下級法院和絕大部份審裁處,高等法院由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擔任首長。 高等法院分別由皇座法庭、大法官法庭和家事法庭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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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

#重定向 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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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列表回答下列问题

廖柏嘉和英國上議院司法職能之间的比较

廖柏嘉有34个关系,而英國上議院司法職能有71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0,杰卡德指数为9.52% = 10 / (34 + 71)。

参考

本文介绍廖柏嘉和英國上議院司法職能之间的关系。要访问该信息提取每篇文章,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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