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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治四世和大法官 (英國)

快捷方式: 差异相似杰卡德相似系数参考

喬治四世和大法官 (英國)之间的区别

喬治四世 vs. 大法官 (英國)

喬治四世(George IV,),全名喬治·奧古斯塔斯·腓特烈(George Augustus Frederick),英國王室成員,1762年至1820年以王儲身份出任威爾斯親王,1811年至1820年期間因為父王喬治三世患精神病而兼任攝政王,1820年1月29日正式繼承父王出任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國王和漢諾威王國國王,至1830年6月26日駕崩。 喬治四世平生沉醉奢華生活,他引領英國攝政時期上流社會的潮流時尚,和熱衷支持新興的休閒、潮流和品味生活。他曾委任知名建築師約翰·納西在英國海邊旅遊名勝布萊頓興建規模宏大的皇家穹頂宮,另外又重新裝修白金漢宮、以及委託傑弗里·威雅維爾爵士重建溫莎堡等。他對倫敦國家美術館和倫敦国王學院的籌建計劃也起重要影響。 在家庭方面,喬治不單與父王交惡,與髮妻卡羅琳的婚姻關係更是如同災難。他在1821年加冕時下令禁制卡羅琳出席大典,在1820年還事先透過國會引入極大反響的《痛苦和刑罰草案》,企圖與卡羅琳離婚,結果不但失敗,還廣受抨擊。 政治上,喬治在位攝政王和君主期間,大部份時間均由利物浦勳爵擔任首相,掌控政府。在喬治甚少過問朝政的情況下,英政府帶領英國於曠日持久的拿破崙戰爭中取得最後勝利,並與各國商定戰後的和平秩序,還試圖應付一系列的社會和經濟動盪。喬治在晚年被迫接受與他不和的喬治·坎寧先後出任外相和首相,以及放棄一直以來反對解放天主教的立場。 雖然喬治的風采和品味為他贏得「英格蘭第一紳士」的讚譽,但他與父王和妻子的惡劣關係,以及放縱奢華的生活,使他受到平民百姓的蔑視,王室尊嚴也因而受損,很多納稅人更對他戰時的窮奢極侈感到憤怒。他在國家陷入危機的時候沒有擔當領導國民的重任,生活上也沒有成為國民效法的良好楷模;不少朝臣也認為喬治四世為人自私、欠缺誠信和不負責任,而且他一生也深受身邊寵臣的不良影響。 乔治四世驾崩后,由於他的独女夏洛特公主已於1817年死於難產,而他的二弟約克公爵也於1827年逝世,王位遂由他的三弟克拉倫斯公爵繼位,是為威廉四世。. 大不列顛大法官(英文:Lord High Chancellor of Great Britain),通稱大法官(英文:Lord Chancellor),是英國政府內一個高級和重要的官位。大法官在一眾國務重臣(Great Officers of State)中排行第二,有關任命都由首相提出意見,再由君主委任。在1707年英國成為聯合王國以前,此職位曾分別為「英格蘭大法官」(Chancellor of England)及「蘇格蘭大法官」(Lord Chancellor of Scotland)執掌。現任大法官兼司法大臣是郭達瑋閣下,PC,MP。 大法官的其中一項重要職責,是擔任國璽的保管人。此外,他也是英國內閣的閣臣之一,依據法律,理論上他有責任維持法院有效運作,以及確保法院的獨立。在昔日,大法官負責主持上議院的會議,同時是英格蘭及威爾斯地區的司法首長;但自《2005年憲制改革法案》生效後,上述兩項職能已經分別移交予上議院議長及首席法官。大法官自16世紀開始原本一直由貴族出任,但此一傳統在2007年6月被施仲宏打破,他成為近代首位以庶民身份擔任大法官的人士,並且兼任司法大臣一職。大法官以往曾經兼任憲制事務大臣之職,但此職已在2007年為司法大臣取代。 如果大法官沒有被委任,就可以委任國璽大臣。國璽大臣與大法官的職能完全一樣,不過兩者的任命方法卻有分別。另外,大法官的職務亦可以由一個由多於一位「上議院國璽專員」組成的委員會行使。不過自19世紀以來,只曾有大法官的任命,而國璽大臣與委員會則處於廢棄的狀態。.

之间喬治四世和大法官 (英國)相似

喬治四世和大法官 (英國)有(在联盟百科)16共同点: 坎特伯雷大主教專利特許證康沃爾公爵御准美國西敏寺蘇格蘭英國上議院英國國會英國樞密院英国君主英国首相英格兰英格蘭教會攝政愛爾蘭

坎特伯雷大主教

坎特伯里大主教(Archbishop of Canterbury),又称为坎特伯里圣座(the holy See of Canterbury),繼承了聖奧古斯丁的使徒統系,為全英格蘭主教長(The Primate of All England)。他是英格蘭聖公會的領袖,坎特伯里教省的都主教,也是坎特伯里教區的教區主教。他作为使徒聖奧古斯丁的继承人的事實,令其成为普世圣公宗中的精神领袖。 坎特伯里大主教的兩個主教座位坐落於英國肯特郡的坎特伯里座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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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特許證

專利特許證或稱專利證書是由國家或者國家元首簽發的法律文書,以一頁公開信模式授權、設立及確立某官方組織、授予某人某种特殊权利、以至授予某人职位、地位或头衔。现代的发明专利发源于專利特許證制度,所谓“专利”指发明人以此获得特别权利。在论述英联邦王国以君主名义发出的特許證时,特别是与发明专利无关的特許證,也称为“君主制诰”、“皇室制誥”或者一般仅针对英国本身的殖民地使用的“英皇制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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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沃爾公爵

康沃爾公爵在英國貴族當中是第一個公爵爵位。然而也是在聯合王國當中唯一的兩個仍然存在的公國:康沃爾公國,另外一個則是蘭開斯特公國。但是自從1413年,蘭開斯特公爵爵位與王位合併後,再也沒有出現過蘭開斯特公爵。 現任的康沃爾公爵則是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的長子威爾斯親王查爾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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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准

御准又稱王室同意(Royal Assent),是指立憲君主正式批准並頒布其國家議會法案,由此建立法律的程序。對絕大多數的現代君主政體而言,御准僅是一項例行程序;但即使在統治者仍有權拒絕授予御准的國家(例如英國、挪威和列支敦斯登),統治者也甚少動用此權,而是遵從其政府的決策,以免陷國家於可怕的政治危機中(參見保留權)。歐洲君主政體對否決權的行使曾實為頻繁;但自18世紀發展出現代民主政治氛圍後,拒授御准的情形已極為少見。 御准通常是以英皇制誥等較為書面的方式進行授予,有時也會伴隨著詳盡儀式。例如在英國,上議院專員在經君主任命後,負責在西敏宮的典禮上宣布批予御准。在其他國家,如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僅由總督簽署法案。然而,無論是御准方式為何,議會在事後必須獲知御准;此可以由兩種途徑:上議院專員或君主的代表在各議院在場時公開授予御准;或者個別通知議院,對象通常是該議院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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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重定向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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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敏寺

威斯敏斯特聖彼得協同教堂(The Collegiate Church of St Peter at Westminster),通称--(Westminster Abbey,--),是一座位于伦敦市中心西敏市區的大型哥特式建筑风格的教堂,一直是英国君主(从英格兰、不列颠到英聯邦时期)安葬或加冕登基的地点。曾在1546–1556年短暂成为主教座堂,现为王家胜迹。1987年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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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蘭

蘇格蘭(英語、低地蘇格蘭語:Scotland,;Alba)是大不列颠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下屬的構成國之一,位於大不列顛島北部,英格蘭之北,被大西洋環繞包圍,東部濱臨北海,西南濱臨北海海峽和愛爾蘭海,由約790多個島嶼組成。以格子花紋、風笛音樂、畜牧業與威士忌而聞名。雖然外交、軍事、金融、總體經濟政策等事務上受英國國會管轄,但蘇格蘭對於內部的立法、行政上,擁有一定程度的自治,在聯合王國内規模僅次於英格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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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上議院

英國上議院(House of Lords of the United Kingdom),直譯為貴族院,是英國國會的上議會。英國國會同時也由英國君主與下議院組成。上議院有大約700多名非選舉產生之議員,當中包括英國國教會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即靈職議員)以及600多名貴族(即俗職議員,Lords Temporal)。靈職擔任者於其保有神職身份時續任,而俗職為終身職。 上議院始創於14世紀,1544年始用「上議院」(House of Lords)之名。1649年曾一度遭到由英國內戰取得政權的英格蘭聯邦廢止,復於1660年恢復。上議院之權力曾一度凌駕由選舉產生的下議院。然而,自19世紀以來,上議院之權勢逐漸凌夷,至今已遠不如由選舉產生之下議院。據1911年至1949年間通過的多條國會法令規定,除包括預算案在內之各種撥款案外,所有由下議院通過的法令最多可於上議院擱置十二個月,但不可駁回。這項權力於政治學中稱為延宕性否決(suspensive veto)。據由《1999年上議院法令》(House of Lords Act 1999)所制定進行的革新,世襲貴族的席位予以廢除,僅保留兩席給國務重臣,以及另外90席由選舉產生之貴族代表(representative peer)。現今的聯合王國政府正審慎考慮作進一步革新,但尚未通過成為法律。 除了立法功能以外,上議院昔日尚擁有司法權,對聯合王國內所有民事案件及除蘇格蘭以外的刑事案件擁有終審權。歷史上,上議院的司法職能並不由全院共同行使,而是交由院內具法律經驗的議員們,即人稱「上議院高等法官」(Law Lords)者。至於對於英聯邦地區案件的終審權,則基本上由聯合王國樞密院行使之。不過,按《2005年憲制改革法令》(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規定,於2009年10月成立的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已接收上議院司法職能。 上議院之官式全稱為「與會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會之受尊崇的靈職與俗職們」(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in Parliament Assembled)。上議院與下議院皆在西敏宮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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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國會

#重定向 英国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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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樞密院

英國樞密院(全称女王陛下最尊貴的樞密院;Her Majesty's Most Honourable Privy Council)是英國君主的諮詢機構。它在以往具有十分大的權力。樞密院擁有不同的委員會,當中,英國內閣擁有其絕大部份的權力。樞密院亦具有司法權力,並主要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所行使。當君主遵照樞密院的建議行事時,一般會稱之為「國王會同樞密院」或「女皇會同樞密院」。全體的樞密院成員則稱為「女皇陛下最尊貴的樞密院全體大臣」(The Lords of Her Majesty's Most Honourable Privy Council),有時又會寫成「……全體大臣及其他成員」(The Lords and others of...)的字樣。 掌管樞密院的首長是樞密院議長,擔任此職的人士除了是內閣成員外,也是位階第四高的內閣大臣。按照慣例,樞密院議長還會兼任上議院或下議院的領袖。文書是樞密院內另一重要職位,所有由樞密院發出的指令,都要由文書所簽署,方能生效。「樞密院顧問官」(Privy Counsellor)和「樞密院委員」(Privy Councillor)同樣指樞密院的成員,對於兩字的使用一直存在混淆和爭拗。但樞密院當局較偏向用前者作稱呼,因為他們的工作是提供意見,而非作為一委員會之成員。此外,新的樞密院顧問官在加入樞密院時,要向樞密院「宣誓」。樞密院辦公室設於倫敦西敏的卡爾頓花園;其司法委員會原於唐寧街辦公,內有大廳作開庭審案之用,但司法委員會已在2009年8月正式遷往聯合王國最高法院三號法庭繼續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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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君主

英国君主(Monarch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国及其海外领地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君主的头衔为“国王”(King)或“女王”(Queen)。现任君主和国家元首为伊丽莎白二世,1952年继承其父乔治六世登基为英国女王。 君主及其近亲具有一系列的官方、礼仪、外交和代表性权力。在君主立宪体系之下,君主的职责仅限于授勋及嘉奖和任命首相。根据传统,君主亦为。现今英国政府的行政权力名义上仍旧通过君主的皇家特权来行使,但事实上这一权力仅能根据国会立定的法律行使,并且受到传统与先例的限制。 英国的君主政体可以追溯至及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的诸多。这些政权至公元10世纪已统一为英格兰和苏格兰两个王国。1066年在诺曼征服英格兰的过程中,最后一位加冕盎格鲁-撒克逊君主哈罗德二世于黑斯廷斯战役中战败并战死,英格兰王权由此转移至胜者威廉及其后裔手中。 13世纪,威尔士公国成为英格兰的从属国。同一时期,《大宪章》开始对英格兰君主的政治权力进行限制。 1603年,苏格兰君主詹姆斯六世继承英格兰王位,称詹姆斯一世,由此英格兰与苏格兰开始为同一君主统治。1649年至1660年,英国君主制传统为共和制的英格兰联邦所打断。1701年的《》(现今仍旧有效)将信仰罗马天主教或与天主教徒结合者排除于王位继承顺位之外。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王国合并成为大不列颠王国。1801年,爱尔兰王国加入联邦,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由此成立。英国君主成为大英帝国的名义元首,这一帝国于1921年达到其领土最大范围,囊括了全球近四分之一的领土。 1920年代,爱尔兰六分之五的领土宣布脱离联邦,成立爱尔兰自由邦。1926年的《》承认帝国各自治领将各自发展为独立自治国家,但仍旧为英联邦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大多数的英国殖民地和领地独立,基本宣告了帝国时代的终结。乔治六世及其继承者伊丽莎白二世使用了英联邦元首这一称号,象征其独立成员国的自由联合。 英国和十五个英联邦国家共享一个君主,称英联邦王国。“英国君主”一词仍旧用于形容这一体系下的君主和政体,但事实上每个国家都为独立主权国家,在不同国家君主的官方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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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首相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首相(Prime Minister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the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即英国首相,或简称“联合王国首相”、“英相”、“英揆”(揆,本意即宰相),前稱大不列顛首相,代表英国王室和英國公民执掌英國行政权力的最高官员、英国政府首脑。在一般情况下,国会下议院的多数党党魁或者执政联盟的领袖自动成为首相人選,人选经由君主确认及任命后,才正式成为首相。英國歷史上,首相一般會兼任第一财政大臣一職,伦敦唐寧街10號即为第一财政大臣之宅邸。根据实际情况有時會設立副首相作為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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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

英格蘭(England),又稱作英倫、英國,是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一個構成國,位於大不列顛島的東南方,蘇格蘭以南,威尔士以東,是英国面積最大,人口最多,經濟最發達的一個部分。虽然就传统上一般可以认为其政治地位相当于一个国家,但以国际通行标准上其仍然是一级行政区。 在歷史上,英格蘭與蘇格蘭之間是以哈德良长城為界。英格蘭這個名字源自「盎格魯人」(Angles),其原名「Engla-lond」意为「盎格魯人之地」,他們繼凱爾特人之後來到這個地方,属日耳曼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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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蘭教會

英格蘭教會(Church of England),或譯為英格蘭國教會、英国国教会、英格蘭聖公會,是聖公宗的教會之一,16世纪由英格兰君主亨利八世时期开始由托馬斯·克蘭麥、理查德·胡克等改革家们改革并作为英格兰的国教。教会的辖区是今天英国(联合王国)中的英格兰地區,不包括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後者分归苏格兰圣公会、威尔士教会与爱尔兰教会管理。 英格兰教会的最高主教为坎特伯雷大主教,副手是约克大主教。此外英國君王擁有英格蘭教會最高領袖(Supreme Governor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的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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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政

攝政是指在君主制下,一個國家的即位君主不能管理國家時,由他人代替君主處理國政。攝政最常见的情况即是君主仍然幼小而不能親自定奪裁批朝政。在君主患病或不在國內等情況下也会偶尔出现。攝政者多由在位君主的直系亲属担任职务,如儲君(多稱為監國)或母親(多稱為垂簾聽政),或是通常由称为摄政王的皇族所担任。除此之外,摄政者也有由君主的外祖父等外戚,或是德高望重、深具資歷經驗的大臣(多称为辅政大臣)所擔任的。 有些攝政者攝政時,國家並沒有君主在位,這種情況下的攝政者是國家的實際統治者,只是沒有君主身份。 在摄政期间,摄政者給予建議、並讓皇帝從各項建議與執行中進行學習,直至年歲更長,而能親自執政為止。然而,於很多情況,攝政者都會獨攬大權不放,甚至把皇帝當作傀儡。故皇帝長大後,亦往往與這些攝政者產生權力矛盾,而引發權力鬥爭。單以清朝為例,就有清初康熙帝除去鰲拜,清末光緒帝嘗試與慈禧太后爭權(但失敗)等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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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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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治四世和大法官 (英國)之间的比较

喬治四世有143个关系,而大法官 (英國)有111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6,杰卡德指数为6.30% = 16 / (143 + 111)。

参考

本文介绍喬治四世和大法官 (英國)之间的关系。要访问该信息提取每篇文章,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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