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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宪制和英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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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宪制和英国宪法之间的区别

君主立宪制 vs. 英国宪法

君主立憲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亦即有限君主制,是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務上的共和主義理想。可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雖然是國家的元首,但君主的权利與產生的方式,會依各個國家的制度而不同;縱使是同一個國家,往往在不同時期,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利範圍也各不相同。. 和其他许多国家不同,英国并没有成文宪法,因此称作“不成文宪法”。所谓的英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Kingdom、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Kingdom、British constitution),是对一整套包含基本规范和政治体制的成文法、习惯法和惯例的统称。英国宪法实际上是对英国实际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概括,是英国几百年政治流变的产物,并非一时制定的法律文件。英国著名宪法学家布莱斯曾评论道:“英国宪法是任何作者也作不出透彻说明的智慧产物,所具备的性质於几个世纪逐渐浸染而成。” 虽然英国宪法不是具体法律文本,但实际其大部分内容还是以成文法形式出现,包括由议会通过的法例、法院的判例和国际公约等等。除此之外,英国宪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英国议会惯例和国王的特权。 英国宪法的根基是“议会至上”原则。所谓“议会至上”,是指法案一旦獲议会通过,便具有不可动摇的权威。宪法并没有像其他国家如美国、法国獲赋予至高无上地位;相反,理论上英国议会可以以通过一项普通法案的方式对英国宪法的内容加以改变。 哲學家約翰·洛克對推動英國的憲法變革起到了很關鍵的作用。詳細可以參閱洛克的1690年著作《政府論》。.

之间君主立宪制和英国宪法相似

君主立宪制和英国宪法有(在联盟百科)5共同点: 大憲章宪法光荣革命英国君主英国议会

大憲章

大憲章(Magna Carta,The Great Charter)又称作自由大宪章(Magna Carta Libertatum,The Great Charter of the Liberties),是英格兰国王約翰最初於1215年6月15日在温莎附近的訂立的拉丁文政治性授权文件;但在随后的版本中將大部分对英國王室絕對權力直接挑战的条目删除;1225年首次成为法律;1297年的英文版本至今仍然是英格兰威尔士的有效法律。 这份由坎特伯里大主教史蒂芬·朗顿起草的大憲章乃封建貴族用來對抗英國國王(主要是針對當時的約翰)權力的封建權利保障協議。訂立大憲章的主因是教宗、英王約翰及封建貴族對王室權力出現意見分歧。大憲章要求王室放棄部分權力,保护教会的权力,尊重司法過程,接受王權受法律的限制。大憲章是英格蘭議會接收國王行政及立法權的端點。 约翰死后,亨利三世的摄政政府为了争取支持,在删除了一些比较极端的条款后,于1216年重新颁布了“大宪章”。到1217年第一次诸侯战争结束时,亨利三世颁布的大宪章成为了停战协议的一部分。由于资金匮乏,1225年,亨利再次颁布了“大宪章”,以此换取征收新税的权力。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在1297年也采取了同样的措施,爱德华一世确认了大宪章是英格兰成文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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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憲法,又稱宪章、根本法或憲制文件,是一个主權国家、政治實體或地區、自治地区、聯邦制國家的联邦州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的最基本法律。與憲法擁有同樣地位的還有基本法。 憲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但不一定包含以上全部內容,例如會逐漸增加憲法內容的英國不成文憲法。憲法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国宪法就是這類的憲法。憲法之制定和修改,一般須經過特定之程序。考量美國憲法與美國黑奴曾經同時並存,認定憲法並非民主國家特有的法律種類,以憲法的原文"Constitution"作為思考的起點,憲法的定義其實是國家基本結構的意思,漢朝的約法三章亦能歸類為憲法。 印度憲法是世界所有主权国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共有444條,分為22章,12份附表及118個修正案,若翻譯為印度英語有117,369字。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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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革命

光荣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是英国一场政变,導因於英国國王與英国国会權力之爭以及基督教新舊教(英國國教會及天主教會)之爭,发生於1688年到1689年。 英国国会辉格党、托利党信奉新教(英國國教會)之黨人們聯合起義;將信奉舊教的詹姆斯二世国王罷黜,改由詹姆斯之女玛丽二世與夫婿威廉三世,兩伉儷君主共治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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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君主

英国君主(Monarch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国及其海外领地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君主的头衔为“国王”(King)或“女王”(Queen)。现任君主和国家元首为伊丽莎白二世,1952年继承其父乔治六世登基为英国女王。 君主及其近亲具有一系列的官方、礼仪、外交和代表性权力。在君主立宪体系之下,君主的职责仅限于授勋及嘉奖和任命首相。根据传统,君主亦为。现今英国政府的行政权力名义上仍旧通过君主的皇家特权来行使,但事实上这一权力仅能根据国会立定的法律行使,并且受到传统与先例的限制。 英国的君主政体可以追溯至及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的诸多。这些政权至公元10世纪已统一为英格兰和苏格兰两个王国。1066年在诺曼征服英格兰的过程中,最后一位加冕盎格鲁-撒克逊君主哈罗德二世于黑斯廷斯战役中战败并战死,英格兰王权由此转移至胜者威廉及其后裔手中。 13世纪,威尔士公国成为英格兰的从属国。同一时期,《大宪章》开始对英格兰君主的政治权力进行限制。 1603年,苏格兰君主詹姆斯六世继承英格兰王位,称詹姆斯一世,由此英格兰与苏格兰开始为同一君主统治。1649年至1660年,英国君主制传统为共和制的英格兰联邦所打断。1701年的《》(现今仍旧有效)将信仰罗马天主教或与天主教徒结合者排除于王位继承顺位之外。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王国合并成为大不列颠王国。1801年,爱尔兰王国加入联邦,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由此成立。英国君主成为大英帝国的名义元首,这一帝国于1921年达到其领土最大范围,囊括了全球近四分之一的领土。 1920年代,爱尔兰六分之五的领土宣布脱离联邦,成立爱尔兰自由邦。1926年的《》承认帝国各自治领将各自发展为独立自治国家,但仍旧为英联邦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大多数的英国殖民地和领地独立,基本宣告了帝国时代的终结。乔治六世及其继承者伊丽莎白二世使用了英联邦元首这一称号,象征其独立成员国的自由联合。 英国和十五个英联邦国家共享一个君主,称英联邦王国。“英国君主”一词仍旧用于形容这一体系下的君主和政体,但事实上每个国家都为独立主权国家,在不同国家君主的官方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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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聯合王国議会(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中文简称为英国国会或英国议会,是英国和英國海外領地(独自享有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最高立法机关。英国国会的首领为英国君主;它还包括上议院和下议院。上议院议员分为两种:上议院靈职议员(Lords Spiritual,即英国国教中的高级神职人员)和上议院俗職议员(Lords Temporal,即贵族成员)。上议院议员大部分是以指派方式产生。下议院则恰恰相反,是由选举产生。上议院和下议院位于大伦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宫(即国会大厦)不同的房间内。 国会是由早期为君主提出治国建议的政务会发展而来。理论上国会的权力并不归属于国会,而属于“君临国会”(Queen-in-Parliament,或国王:King-in-Parliament)。尽管有争议,国会中的女王仍常被认为是完整的君主主权。现代的国会权力属于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下议院;君主仅作为象征意义的领袖,而由非选举产生的上议院,其权力也十分有限。 由于以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其立法机构以英国国会为原型,英国国会通常被称作“国会之母”。但这却是对约翰·布赖特(John Bright)的错误引用。实际上,他是在1865年1月18日一篇支持建立国会政府的先锋国家扩大投票权利的文章中谈到“英格兰是国会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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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宪制和英国宪法之间的比较

君主立宪制有158个关系,而英国宪法有38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5,杰卡德指数为2.55% = 5 / (158 + 38)。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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