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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和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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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和民法之间的区别

古罗马 vs. 民法

古羅馬文明通常是指從公元前9世紀初在意大利半島中部興起的文明,罗马共和国与罗马帝国的正式名称为“元老院与罗马人民”(Senātus Populus Que Rōmānus),缩写为SPQR。傳說在公元前754年-753年,羅穆盧斯在台伯河畔建羅馬城,開創了王政時代。公元前509年或前510年,古羅馬王政時代(羅馬王國)結束,選舉兩名執政官,建立起由羅馬貴族掌權的羅馬共和國。百人隊會議從貴族中選出兩名執政官行使最高行政權力,為期1年;管理國家的主要機構為元老院、高級長官及公民大會,而掌握國家實權的則是元老院。隨著貴族與平民之間對立的加深,貴族承認了平民所選的「保民官」,負責保護平民的權力不受貴族侵犯。前451年,頒佈了十二銅表法,明定了平民與貴族不能通婚的限制,這也標誌著羅馬法的誕生。 自公元前5世紀初開始,先後戰勝拉丁同盟中的一些城市和伊特拉斯坎人等近鄰,又征服了意大利半島南部的土著和希臘人的城邦,成為地中海西部的大國。羅馬又發動了3次布匿克戰爭,在前146年征服了迦太基並使之成為羅馬的一個行省。前215年-前168年發動3次馬其頓戰爭,征服大部分伊利里亚、馬其頓並控制了整個希臘。又通過羅馬-敘利亞戰爭和外交手段,控制了西亞的部分地區。於1世紀前後擴張成為橫跨歐洲、非洲稱霸地中海的龐大羅馬帝國。 到395年,羅馬帝國分裂為東西兩部。西羅馬帝國亡於476年。而東羅馬帝國(即拜占庭帝國)則在1453年被鄂圖曼帝國所滅。.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私法規範的總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平等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民法所調整的內容則是人身關係(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和財產關係(包括物權、債權等)。私法有時候作為民法的同義詞,有時候又作為民法的上位概念而使用,一般認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

之间古罗马和民法相似

古罗马和民法有(在联盟百科)3共同点: 契约罗马法查士丁尼一世

契约

契約(或合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契約關係(例如 )。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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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

罗马法,包含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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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一世

查士丁尼一世(拉丁语:Justinianus I;希腊语:Ιουστινιανός;全名为弗拉维·伯多禄·塞巴提乌斯·查士丁尼 Flavius Petrus Sabbatius Justinianus,约)是东罗马帝国皇帝,他的统治时间是从527年到565年。由於他收復了許多失土,重建聖索菲亞教堂,並編纂查士丁尼法典,功不可沒,因此也被称为查士丁尼大帝。 查士丁尼一世是古罗马时代末期最重要的一位统治者,他的统治期一般被看作是历史上从古典时期转化为希腊化时代的东罗马帝国的重要过渡期。比如他于542年废除了执政官这个从罗马共和国遗留下来的官职(可能出于费用的考虑)。他还加强了皇帝作为神在地上的代表的地位,这一举动彻底破坏了罗马帝国中皇帝被视为首席执行官、“国家之父”,“第一公民”的形象。但历史学家普罗科匹厄斯就已经对查士丁尼一世的政策提出了深刻的批评。普罗科匹厄斯的著作是今天对查士丁尼一世统治期研究最重要的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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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和民法之间的比较

古罗马有176个关系,而民法有59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3,杰卡德指数为1.28% = 3 / (176 + 59)。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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