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卫队和战争罪
党卫队和战争罪之间的区别
党卫队 vs. 战争罪
親衛隊(Schutzstaffel,又譯黨衛隊,通稱「SS」,常以代表;)是納粹德國由阿道夫·希特勒與其所屬的納粹黨所領導的一支準軍事組織。親衛隊從納粹黨志願者組成的「會堂警備隊」(Saal-Schutz)開始,初期其負責維持該黨在慕尼黑舉行大會活動時的保安工作。1925年,海因里希·希姆萊加入該組織,同年通過重新整合而獨立出來成為直接隸屬於納粹黨部的組織,並最終將其重新起名為「黨衛隊」,在希姆萊的領導下,黨衛隊從一個小小的衛隊成長成為納粹德國最為龐大而顯赫的權利機構。自1929年至納粹政權瓦解的1945年期間,從1929年希姆萊正式掌控黨衛隊到1945年第三帝國崩潰之間的17年中,黨衛隊的職責從希特勒的私人護衛擴展到整個納粹帝國和其的情報蒐集,監視,保安和恐怖行動。 黨衛隊基本分作「一般親衛隊」、「武裝親衛隊」和「骷髏總隊」三個主要組成部分。「一般黨衛隊」的主要任務為維護實行及一般性警察治安工作,而「武裝黨衛隊」則是由戰鬥部隊所組成的軍事組織。「骷髏總隊」則是負責各地集中營與滅絕營的運行管理並從事特別行動。除上述單位外,黨衛隊還控制着國家秘密警察即「蓋世太保」、「保安處」等下屬機構,其任務主要為監視國內活躍或潛在的政治敵人、並摧毀任何敵對勢力及其反納粹的行動,加強德國人民對納粹意識形態的支持與認同,除此之外提供國內和國外的情報資訊。 作為隸屬於納粹黨的組織之一,黨衛隊對二戰期間造成5百50萬到6百萬猶太人和其他受害者死亡的猶太人大屠殺負有主要責任。同時,黨衛隊下屬的部門和人員在二戰期間犯有戰爭罪及反人類罪行。該組織在統治期間從事商業活動的同時,壓迫和使用集中營囚犯以奴工的形式進行勞作為其牟利。納粹德國崩潰之後,在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審理下,黨衛隊被判定為犯罪組織。戰後的1948年,黨衛隊僅存的最高級別官員,恩斯特·卡爾滕布倫納在國際法庭中被判反人類罪行成立,執行絞刑。. 战争罪是“武裝衝突時违反战争法或國際人道法的行为”,包括“谋杀、虐待、或将被占领土上的平民居民驱逐至劳改营”,“谋杀或虐待战俘”,杀害人质、“肆意摧毁城镇和村庄,以及任何不具备正当军事或民事必要性的破坏。” 类似的概念,如背信弃义,已经作为文明国家间的习惯法存在多个世纪,但这些习惯法规则首次作为国际法写入法典是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约》。战争罪的现代理念在纽伦堡审判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以1945年8月8日《》中的定义为基础,成為纽伦堡原则。除了战争罪,《纽伦堡法庭宪章》还定义了和危害人类罪,这两种罪行也常常发生在战争期间并与战争罪同时出现。 《海牙第四公约》第22条(战争法: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10月18日)规定“交战者在损害敌人的手段方面,并不拥有无限制的权利”,而且上个世纪,许多其他条约都引入了对交战者施加限制的明确法律规定(另见有关战争法的国际条约)。有些条款,例如海牙公约、日内瓦公约以及危害种族罪公约中的一些条款,被视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其他条款只对部分人员具有约束力,条件是他们所属的交战国是施加限制的条约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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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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