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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制和政府首脑

快捷方式: 差异相似杰卡德相似系数参考

任期制和政府首脑之间的区别

任期制 vs. 政府首脑

任期制,是對於政府官員、公職人員、公司職位等,所訂出擔任時間的規範,是一種限制,同時也是制度運行的一種保障。. 政府首脑是國家(或地區)政府或内閣的领导人,在議会制政治体制下一般為总理(如德国)或称首相(如英国),在總統制政治体制下一般为總統(总统同时也是国家元首,例如美国),而在半总统制政治体制下政府首長由总统在议会多数政党中指定(如法国),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为总理,例如前苏联的部长会议主席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務院總理。此外,也有比較特殊的政治制度,例如中華民國: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行政首長為行政院長,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由民選的總統逕行任免之。 政府首腦是行政部門的最高負責人,因此也可稱為行政首長。.

之间任期制和政府首脑相似

任期制和政府首脑有(在联盟百科)12共同点: 半总统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總統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國家元首社会主义国家行政院行政院院長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半总统制

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又名雙首長制、混合制,是一種同時具有「總統制」和「議會制」特徵的共和制政體。半總統制的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有一些特殊的權力,總理領導的內閣有相對較穩固的地位,但國會的權力相對較小。 半總統制政體始于德國的威瑪共和國時期,並以法國最為典型。法國第五共和汲取了第三共和和第四共和議會制失敗的教訓,因此開創並執行半總統制半議會民主制(半總統制),維持到現時法國的政體,至今並未改變。半總統制在某些國家因總統及總理所不同政黨,憲政慣例不健全容易出現政治強人,容易出現政爭及憲政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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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简称国务院总理、总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首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首长,是国家政务上的最高负责人。国务院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可以签署和公布国务院令,应当根据宪法对国务院赋予的职权行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國家政體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負責。国务院总理每届任期为五年,1982年后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制中,国务院总理属於行政级别最高的第一级,为国家级正职。历任国务院总理全部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担任,是除中共中央主要负责人外的唯一例子。 国务院总理的前身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是从1949年到1954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下设政务院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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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是位於東亞的民主共和國,自1912年成立至1971年退出聯合國期間是中國的代表政權,之後則因主要國土位置與國際政治現狀而在國際上通稱「臺灣」。建政之初繼承原清朝統治的中國領土,至今未放棄主張自己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1945年二戰結束後從日本接收臺灣。1949年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去大部分中國領土的治權,現今實際管轄的領土(即自由地區)總面積36,197平方公里,包括臺灣本島及附屬島嶼(北方三島,蘭嶼,綠島等)、澎湖群島、福建沿海附屬島嶼(金門群島、馬祖列島、烏坵列島)與部分南海諸島(東沙群島,太平島,中洲島等),首都為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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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

中華民國總統是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對內則負政治上的最高責任,且為中華民國三軍統帥(武裝最高總司令),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並提名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交由立法院(國會)行使同意權。除身兼國家安全會議主席之外,也在慣例上擔任中華文化總會會長等中華民國政府外圍民間機構的領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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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全文共14章、175條,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該憲法制定時, 國共內戰已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治權、以及有效統治區域限縮至臺澎金馬,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而致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至民國80年(1991年),國民大會始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同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現已經過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民主制度、法治規範、自由與人權保障、政府機關相互制衡、關懷婦女與弱勢及少數族群、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及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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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簡稱憲法增修條文)是中華民國政府為回應台灣民主化的呼聲與本土化等政治情勢而新增的《中華民國憲法》條文。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分開,在不變更原有憲法架構的原則下,修改並凍結部分憲法條文。自民國80年(1991年)首次修訂以來,目前為第七次增修版本(2005年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制定,在中華民國歷史上有著重大意義。其序言載明增修憲法之目的,係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條文中也未對省制、領土變更等涉及法統的內容予以大幅度的修改或凍結;但其中將台澎金馬等實際管轄領土稱為「自由地區」、省虛級化、正副總統直選、中央公職人員僅由自由地區之國民選出等條文,使中華民國憲法定義在自由地區順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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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元首

國家元首是國家的最高代表者,是國家的象徵,履行宪法賦予的權力和義務,視乎國家的政治體制,國家元首未必有行政權。君主立憲制下,國家元首是君主,稱號包括國王、女王、蘇丹等。共和制下,國家元首通常的称号是總統,亦有其他稱號,例如部分社會主義國家名義上的元首被稱作國家主席或國務委員會主席。也有以國會議長作為國家元首的情況,例如文革時期廢除國家主席的中國,1998年修憲取消國家主席的朝鮮和實行總統制前的蘇聯等。 除總統制的國家元首外,不少國家元首只是位高權不重的名譽職務,只具有象徵意義,不掌握實權,例如日本天皇(君主立憲制)、德國總統(議會內閣制)、中國國家主席(社會主義國家)等。 國家元首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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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家

会主义国家,就一般定义而言,就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或是采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国家。政體均為共和制。其中那些长期实行共产党一党执政,并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及其衍生理论的国家又被称为“共产主义国家”。在这些国家范围内和其他认可这一制度的国家内被称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共产主义国家可以存在一些合法的政党,但国家的宪法只会把执政权赋予共产党。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与共产党的机构会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目前,世界上共有14个社会主义国家(参见社会主义国家列表);其中4个以共产党为法定执政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这些国家有的实行着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有的则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虽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仍宣称该国为社会主义共和国,鉴于该国已经删除了共产主义和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因此在定義上不被列入狭义的社会主义国家中。而中国官方的部分人士已承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因为朝鲜劳动党早在1980年已放弃马列主义而将主体思想确立为唯一指导思想。 ;但列宁死后的苏联日益官僚化,且斯大林建立起一党专政体制,并且成为后来所有社会主义国家效仿的对象。罗莎·卢森堡、卡尔·科尔施和托洛茨基都曾批判过苏联布尔什维克的一党专政模式。 马克思主义主张普选和结社自由,普选包括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拥有,社会主义民主在理论上具有全民性。而在一党专政(党政合一)的体制下,国家最高领导人和地方最高领导人只能是当地的共产党党委书记,无党派人士和卫星党人士无法参选,这就相当于被剥夺了被选举权,与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有一些矛盾的。而人民不能自由组党,也违背了结社自由。当然,无党派人士和卫星党人士中也有人担任少数国家干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前部长陈竺),但基本上全部权力还是掌握在共产党手中。因此,中国、越南、老挝、古巴等社会主义阵营国家的政治制度不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而且,前两者的国内存在大量的私营经济,有许多本国的和外国的资本家在剥削工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只能算作是第三位置主义的一种。 在今天的世界上,葡萄牙、委内瑞拉、玻利维亚、尼加拉瓜、厄瓜多尔、智利、乌拉圭、圭亚那、苏里南、希腊、东帝汶、尼泊尔等国有朝着社会主义不断接近的趋势,但还没有达到社会主义的严格要求。 在马克思主义语境下,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正如同资本主义社会取代封建社会一样;真正的社会主义只能由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才能孕育,它必须是比资本主义社会更民主更自由的社会形态,而苏联、中国、朝鲜等国却反而是比当代资本主义更为落后的社会形态。民主社会主义者、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和托洛茨基主义者都拒绝承认所谓的“社会主义阵营国家”是真正的社会主义,而认为它们是官僚工人国家或者“国家资本主义”甚至封建社会,因此人类历史上至今并未产生过真正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只凭一国也不可能完全建成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国家”这个提法也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上“共产主义社会”裏是不存在国家机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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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行政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依憲法之相關規定向立法院負起政治責任。 一般所稱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行政院本部,主要功能為協助行政院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廣義上則涵蓋各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均由行政院管轄),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需要注意的是,「院本部」並非法定名稱,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 。同樣是非法定名稱,行政院通常稱為中華民國的內閣,行政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發言人、政務委員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並定期召開行政院會議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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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

行政院院長(通稱行政院長,雅稱閣揆)是中華民國行政院的首長,也是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各行政部門的最高領導者,由總統直接任命,其職位相當於其它共和制國家的內閣總理。總統和副總統同時因故不能視事時,行政院長代行總統職權,行政院長為任代總統順位第2位,僅次於第1順位代總統的副總統。 行政院長的前身為國務總理,行政院的第一任院長是譚延闓,行憲後首任院長是翁文灝,政府遷臺後就任的首位院長是陳誠。現任院長是賴清德,2017年9月8日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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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特區首長、簡稱特首;Chief Executive of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縮寫作 CE),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的行政首長及政府首腦。此職位设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的“香港总督”一职,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脑的权责。由選舉委員會選出,國務院(總理親自簽令)任命,每屆任期五年,最多可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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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Chefe do Executivo,又稱特區首長、俗稱特首,其是“特區首長”意思;政府內部稱為“長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政治代表及行政首長,此職位創建於1999年12月20日,大致上代替澳門回歸前澳門總督的職務。由選舉委員會選出,國務院(總理親自簽令)任命,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一次。現任行政長官是崔世安,於2009年12月20日就任,2014年12月20日順利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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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制和政府首脑之间的比较

任期制有91个关系,而政府首脑有44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2,杰卡德指数为8.89% = 12 / (91 + 44)。

参考

本文介绍任期制和政府首脑之间的关系。要访问该信息提取每篇文章,请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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