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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西印度公司和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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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西印度公司和垄断之间的区别

丹麥西印度公司 vs. 垄断

丹麥西印度公司(丹麦语:Vestindisk kompagni),或称丹麦西印度几内亚公司(丹麦语:Det Vestindisk-Guineisk kompagni),是丹麦-挪威联合王国的特许公司,以此来控制丹麦属西印度群岛等殖民地。丹麥西印度公司最初名叫丹麦非洲公司,是由芬兰人、荷兰人和德国人在德国的格吕克斯塔特成立。他们的主要贸易活动在丹麦黄金海岸,也就是如今的加纳。1671年,丹麦非洲公司与创建于1670年11月20日的丹麦西印度公司合作,并在1671年3月11日得到丹麦-挪威联合王国国王克里斯蒂安五世的特许。 丹麥西印度公司主要从事美洲和非洲的贸易,美洲主要活动于加勒比海的夏洛特阿马利亚,也即是现在的美属维尔京群岛。它最终于1776年11月22日申请破产,丹麦-挪威联合王国在1775年8月至9月逐渐取得丹麦西印度公司的港口特许权。. 垄断(Monopoly),或称卖者垄断、獨賣、獨佔,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与买方垄断相反。獨占者在市場上,能夠隨意調節價格與產量(不能同時調節)。壟斷能夠藉由在法律上獨享的特權、對供應來源的控制、或是企業間的聯手或協力行為來達成。 中國自古稱壟斷為“榷”。古代中國的鹽、鐵、茶長期屬於官營之壟斷事業,因有暴利之故,国家一旦出现了财政危机,為貼補國用不足,必然實行禁榷制度。 一般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獨占廠商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它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产生垄断的原因有三个:.

之间丹麥西印度公司和垄断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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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西印度公司和垄断之间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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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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