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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和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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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和任期制之间的区别

中華民國總統 vs. 任期制

中華民國總統是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對內則負政治上的最高責任,且為中華民國三軍統帥(武裝最高總司令),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並提名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交由立法院(國會)行使同意權。除身兼國家安全會議主席之外,也在慣例上擔任中華文化總會會長等中華民國政府外圍民間機構的領銜職。. 任期制,是對於政府官員、公職人員、公司職位等,所訂出擔任時間的規範,是一種限制,同時也是制度運行的一種保障。.

之间中華民國總統和任期制相似

中華民國總統和任期制有(在联盟百科)13共同点: 半总统制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副總統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弹劾國家元首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院長考試院

半总统制

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又名雙首長制、混合制,是一種同時具有「總統制」和「議會制」特徵的共和制政體。半總統制的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有一些特殊的權力,總理領導的內閣有相對較穩固的地位,但國會的權力相對較小。 半總統制政體始于德國的威瑪共和國時期,並以法國最為典型。法國第五共和汲取了第三共和和第四共和議會制失敗的教訓,因此開創並執行半總統制半議會民主制(半總統制),維持到現時法國的政體,至今並未改變。半總統制在某些國家因總統及總理所不同政黨,憲政慣例不健全容易出現政治強人,容易出現政爭及憲政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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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司法院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為中華民國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及公務員的懲戒,並設有大法官十五人,以大法官會議審理方式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及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與政黨違憲解散案。司法院於實務上並不職司審判,而是由轄下的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任之,而實際為一個司法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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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相当于憲法法院。同時,在一般口語的用法中,司法院大法官亦有可能是指該機關的「成員」。 在指稱該機關的成員時,司法院大法官也是屬於憲法上的法官,同樣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中便已經對此加以闡明。根據《法官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也屬於該法所稱之法官,原則上受到該法之規範,僅於例外情況下排除該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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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是位於東亞的民主共和國,自1912年成立至1971年退出聯合國期間是中國的代表政權,之後則因主要國土位置與國際政治現狀而在國際上通稱「臺灣」。建政之初繼承原清朝統治的中國領土,至今未放棄主張自己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1945年二戰結束後從日本接收臺灣。1949年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去大部分中國領土的治權,現今實際管轄的領土(即自由地區)總面積36,197平方公里,包括臺灣本島及附屬島嶼(北方三島,蘭嶼,綠島等)、澎湖群島、福建沿海附屬島嶼(金門群島、馬祖列島、烏坵列島)與部分南海諸島(東沙群島,太平島,中洲島等),首都為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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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副總統

中華民國副總統是中華民國的副國家元首。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9條規定,當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或者是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換言之,中華民國副總統只是備位元首,沒有政治實權。相較之下,行政院院長較副總統擁有更大的政治權力,因此歷史上曾出現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的情況。 1912年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孫文就任為臨時大總統的同時,於1月3日選黎元洪擔任臨時副總統,是中華民國第一位臨時副總統。1916年大總統袁世凱逝世後黎繼任總統,馮國璋被選為副總統。1917年黎元洪辭職,馮國璋代理總統,之後北洋政府再也沒有選出副總統,直到1948年《中華民國憲法》施行才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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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全文共14章、175條,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該憲法制定時, 國共內戰已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治權、以及有效統治區域限縮至臺澎金馬,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而致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至民國80年(1991年),國民大會始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同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現已經過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民主制度、法治規範、自由與人權保障、政府機關相互制衡、關懷婦女與弱勢及少數族群、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及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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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簡稱憲法增修條文)是中華民國政府為回應台灣民主化的呼聲與本土化等政治情勢而新增的《中華民國憲法》條文。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分開,在不變更原有憲法架構的原則下,修改並凍結部分憲法條文。自民國80年(1991年)首次修訂以來,目前為第七次增修版本(2005年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制定,在中華民國歷史上有著重大意義。其序言載明增修憲法之目的,係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條文中也未對省制、領土變更等涉及法統的內容予以大幅度的修改或凍結;但其中將台澎金馬等實際管轄領土稱為「自由地區」、省虛級化、正副總統直選、中央公職人員僅由自由地區之國民選出等條文,使中華民國憲法定義在自由地區順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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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劾

彈劾指,按照一些國家的憲法的規定,立法機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行政機構同意就可以取消政府的行政職能,彈劾是這樣的行動中的第一個階段。世界上很多擁有憲法的國家或地区可以進行彈劾,比如美國、巴西、阿根廷、俄羅斯、菲律賓、愛爾蘭、中華民國、大韓民國等地,主要應用於總統制或半總統制的國家。 彈劾的英文impeachment來自拉丁語,是被捉住的意思。這個詞也與現代法語中的動詞empêcher和現代英語中的impede類似,意為「阻止」。中世紀以來常認為該詞源於拉丁文中的impetere(攻擊),但這是錯誤的。Impeachment一詞在法律界更常用於場合,即對證人的誠實可信提出質疑。 彈劾通常很少見,彈劾實際上只是法律上的指控,相當於刑法中的起訴。被彈劾的政府官員面臨著立法機構的投票表決,來決定是否對彈劾的的指控定罪。大多數國家的憲法要求投票結果是壓倒性多數(一般是三分之二多数)才可定罪。此外,彈劾的操作很多時侯涉及政治鬥爭,如克林顿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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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元首

國家元首是國家的最高代表者,是國家的象徵,履行宪法賦予的權力和義務,視乎國家的政治體制,國家元首未必有行政權。君主立憲制下,國家元首是君主,稱號包括國王、女王、蘇丹等。共和制下,國家元首通常的称号是總統,亦有其他稱號,例如部分社會主義國家名義上的元首被稱作國家主席或國務委員會主席。也有以國會議長作為國家元首的情況,例如文革時期廢除國家主席的中國,1998年修憲取消國家主席的朝鮮和實行總統制前的蘇聯等。 除總統制的國家元首外,不少國家元首只是位高權不重的名譽職務,只具有象徵意義,不掌握實權,例如日本天皇(君主立憲制)、德國總統(議會內閣制)、中國國家主席(社會主義國家)等。 國家元首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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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立法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立法機關,現在是一院制之議會,設有113個席位。立法院是中華民國的國會,立法院院長即為議長。立法院成立於1928年(民國17年),最初為國民政府的附屬機關,1948年(民國37年)因應行憲而在制度上脫離行政權。1992年(民國81年)立法院開始全面定期改選至今。現任之第九屆立法委員於2016年2月1日宣誓就職,任期屆滿日為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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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監察院為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1931年2月成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在中華民國五院中可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監察權(調查權)、監試權及審計權;1992年前與國民大會和立法院共同行使國會職權。 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六年,監察委員之中一人任院長,一人任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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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

行政院院長(通稱行政院長,雅稱閣揆)是中華民國行政院的首長,也是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各行政部門的最高領導者,由總統直接任命,其職位相當於其它共和制國家的內閣總理。總統和副總統同時因故不能視事時,行政院長代行總統職權,行政院長為任代總統順位第2位,僅次於第1順位代總統的副總統。 行政院長的前身為國務總理,行政院的第一任院長是譚延闓,行憲後首任院長是翁文灝,政府遷臺後就任的首位院長是陳誠。現任院長是賴清德,2017年9月8日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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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

考試院是中華民國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其銜稱中的「考試」一詞,不僅指文官的考選,也包括有關文官人事行政的相關事務。除院本部外,考試院下轄4個中央級機關,分別是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和基金監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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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和任期制之间的比较

中華民國總統有96个关系,而任期制有91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3,杰卡德指数为6.95% = 13 / (96 + 91)。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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