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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貪污和族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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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貪污和族誅之间的区别

中國的貪污 vs. 族誅

贪污是常見的人類行為,在法律上為非法所得,任何一個國家都很难杜絕貪污。宋朝的李新說:“廉吏十一,貪吏十九。”王亞南在《中國官僚政治研究》一書中曾說:“中國一部二十四史,其實是一部貪污史”。(說辭略有偏激)中國每個朝代都有相同規律:大体呈現由開朝清廉到末代貪腐最嚴重結束。 虞舜時期,皋陶創立“墨”罪,“惡而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懲為賊,《夏書》曰:‘墨、賊、殺、皋陶之刑也’。”明初的官俸是以粮食计算,到中叶折为色俸,有时给钞,有时財務困難時,竟给苏木、胡椒为俸,故《明史》稱“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 中國的貪污問題比歐美先進國家相對嚴重。有人歸咎於傳統儒家思想教育可能隱含著鼓勵職務上不當收取行為的發生,如“禮尚往來。往而不來,非禮也;來而不往,亦非禮也。”(《禮記·曲禮上》)。但更多的可能,應該源自中國現代法治觀念薄弱,社會上長期基於血緣親族式的人情世故,形成不規範的收送文化所致。這使得拿取非職務上所得利益,在內心道德門檻相對較低;許多任職公部門、擁有特定領域職權的知識份子,在面對利得誘惑時,會傾向認知諸如“不收的話,違背人情世故”,以及“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等錯誤的價值觀上。因此,在面對利害抉擇時,與其說儒家思想是帶給貪污的核心價值觀根源,不若說是現代法治建設不足所致。雖然如此,但傳統文化卻仍可能在一些方面,暗示著公私領域不分、對不當收受的容忍與監督不足,如家天下、要求士人衣錦還鄉、“彼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莊子·胠篋》),以及認為人性本善等,這些都使得在行政上建立法治、監督機制的機會一再流失,加上歷朝歷代中,世代科舉師生官吏相互結納形成上自王親國戚的頑固而綿密不絕的人脈網路,讓許多提出吏治的政治改革者,如北宋王安石、明代張居正(考成法)等,對於治理貪污行為都沒有積極性的作為。但相對於士族階級的因循,傳統中國的基層民間社會,則對貪污相當深惡痛絕,並將這種觀點表現在各種形式的民間藝術裡,如元明時期的戲曲、小說、筆記,以及民間說書的題材等,如《水滸傳》、《儒林外史》、《官場現形記》、《聊齋誌異》、《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等。這類民間對於貪污的道德譴責,往往持續到當時人後代子孫甚至被付諸史冊,形成一股抑止貪污行為的強大力量。打擊貪污在歐美現代國家,可能是一種對貪污衝擊政經結構的系統性反省的結果。但在中國乃至中華文化圈,卻可能是一種由下而上形成共識、鞭策立法的漫長過程。對於貪污犯的良心譴責相當嚴厲,往往罪及其共同受益的家族成員與後代,尤其當過程中損害公益時尤然,成為除了法律制裁之外,犯罪者需要嚴重考慮的機會成本。 有關現今中國大陸的貪污史,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腐敗案件列表。. 族誅是一種將受刑人連坐其族處以死刑,為古代社會的殘酷刑罰。而族就是有血緣關係的親屬之合稱。此刑法亦針對以家庭為本位傳統社會,例如古時的中國。當其中一位家庭成員犯下通敵叛國、欺君犯上、密謀造反等滔天死罪時,當權者為免除後患、斬草除根就會對犯事者施行此嚴刑以鞏固自身政權。 與中國同屬儒家文化圈的朝鮮、日本和越南,亦曾使用這一種刑罰。而朝鮮制度中對「族」的定義與中國制度中的定義是幾近一樣。 在中國歷史中,族誅始於商朝。當時被稱為劓殄,乃族誅的初形,斬殺犯罪者及其後代之刑。秦朝时發展為誅三族、五族、七族。隋朝时被隋文帝廢除,但在隋煬帝復行並擴至誅九族。.

之间中國的貪污和族誅相似

中國的貪污和族誅有(在联盟百科)3共同点: 儒家漢字文化圈族誅

儒家

儒家,又稱儒學、孔孟思想、孔儒思想,是起源於中國並同時影響及流傳至其他周遭東亞地區國家的文化主流思想、哲理與宗教體系。前5世紀由孔子創立,脫胎自周朝禮樂傳統,以仁、恕、誠、孝為核心價值,著重君子的品德修養,強調仁與禮相輔相成,重視五倫與家族倫理,提倡教化和仁政,輕徭薄賦,抨擊暴政,力圖重建禮樂秩序,移風易俗,保國安民,富於入世理想與人文主義精神。 儒家尊崇孔子為聖人,以四書五經為經典,得孟子、荀子、董仲舒、韓愈、二程、朱熹、王陽明、顧炎武、朝鮮李退溪、日本山崎闇齋等等大儒加以發揚,歷久而猶新,對東亞政治文化與道德教育都有重大貢獻。20世紀中國內憂外患,國力衰弱,儒家普遍受到知識份子及一般民眾的批評和唾棄,遭受前所未有的打擊和破壞(如「打倒孔家店」、迂腐且「吃人的禮教」)。儒家失去可供託身的制度或組織,脫離於平民百姓的生活,僅獲新儒家等少數學者仍獻身和發揚。這也導致現代中國人在生活經驗中實際甚少接觸儒家價值,也很難有參與儒學的機會,使得相關教育沒有寄身之所,其價值觀也和日常生活越來越疏遠。海外華人接觸儒家,來自書本亦遠多於來自生活經驗。現代儒家趨向學術轉型,學者多著重探討儒家究竟屬於什麼形態的宗教或哲學,以及現代人怎樣才能在儒學中安身立命。學者一般推斷儒家在現代世界中勢必難以重拾昔日光輝,但其倫理思想對東亞乃至世界的文化教育經濟發展仍將有所貢獻。 主要負責推動執行教育 《漢書藝文志》記載:「儒家者流,蓋出於司徒之官,助人君順陰陽明教化者也。游文於六經之中,留意於仁義之際,祖述堯舜,憲章文武,宗師仲尼,以重其言,於道最為高。」儒家初出現時聲勢微弱,起初僅是諸子百家中不甚起眼的學派,經過幾百年的發展,自百家中脫穎而出,成為中國學術思想主流和官方意識形態,逐漸滲透到專制政治的各個層面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此段說明正可代表其發展歷程。 儒家在秦代大受迫害,自漢代起卻得到朝廷獨尊,成為官學與國教,掌握文化教育與入仕之途,奠定儒家在中國歷史文化的崇高地位。在兩晉南北朝和唐代,儒家與佛、道二家並稱三教,儒學一度失去在哲理思想領域的領導地位,繼後經宋儒重新闡釋,形成理學,發展心性之學,儒家得以重振聲勢,倫理思想滲透到中國社會各個層面,並流傳到朝鮮、日本、越南、琉球等地,大受尊崇,成為東亞一大學術思想體系,在朝鮮尤其深入民心,其流佈較在中國本土更為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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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文化圈

漢字文化圈(Sinosphere)有時稱為東亚文化圈、儒家文化圈、中華文化圈,是指歷史上受中國及中華文化(或漢文化)影響、過去或現在共同使用漢字、文言文作為書面語之文化圈。日-zh-hans:朝;zh-hant:韓-越大多不使用漢語雅言作為口頭語言交流媒介,故漢字文化圈範圍大於漢語圈(Sinophone)。 涵蓋國家包括中國以及歷史上曾受中國皇帝冊封或曾向中國王朝朝貢之周邊國家或民族。這些地域在古代主要是農耕民族,存在冊封體制,從中國歷代王朝引進國家制度、政治思想、中華法系,並發展出相似之文化和價值觀,但與中國保持著相對政治獨立。漢字文化圈所覆蓋地域與現代劃分之東洋地區很大程度重合,包括了中國大陸、澳門、香港、臺灣等漢語地區,古代的越南(京族)、朝鮮半島(朝鮮族)、日本列島(大和族)、琉球群島(琉球族)等。日本歷史學者西嶋定生提出之「東亜(東洋)世界論(冊封體制論)」,形成了歷史學上之「文化圈」概念模型。 漢字誕生地中國以及周邊的越南、朝鮮半島、日本、蒙古等地,歷史上完全使用漢字或與本國固有文字混合使用,古代官方及知識分子多使用文言文(日本、越南和--稱為“漢文”)作為書面語言,但漢字文化圈並不使用漢語雅言作為口頭媒體。另外,有些遊牧民族如蒙古族、藏族,雖然位於漢字文化圈地區內,但不使用漢字。在現代-zh-hans:朝鲜;zh-hant:韓-語、越南語和日本語中,六成以上詞彙都是由古漢語派生出之漢字詞所組成。另外日本假名和越南喃字皆是從漢字衍生之文字,朝鮮半島諺文雖為自創文字但亦能跟日文假名一樣和漢字一同混合使用。東洋世界各國歷史上都曾經使用過漢字。聯合國成立後,中文為聯合國六種正式語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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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誅

族誅是一種將受刑人連坐其族處以死刑,為古代社會的殘酷刑罰。而族就是有血緣關係的親屬之合稱。此刑法亦針對以家庭為本位傳統社會,例如古時的中國。當其中一位家庭成員犯下通敵叛國、欺君犯上、密謀造反等滔天死罪時,當權者為免除後患、斬草除根就會對犯事者施行此嚴刑以鞏固自身政權。 與中國同屬儒家文化圈的朝鮮、日本和越南,亦曾使用這一種刑罰。而朝鮮制度中對「族」的定義與中國制度中的定義是幾近一樣。 在中國歷史中,族誅始於商朝。當時被稱為劓殄,乃族誅的初形,斬殺犯罪者及其後代之刑。秦朝时發展為誅三族、五族、七族。隋朝时被隋文帝廢除,但在隋煬帝復行並擴至誅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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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貪污和族誅之间的比较

中國的貪污有175个关系,而族誅有63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3,杰卡德指数为1.26% = 3 / (175 + 63)。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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