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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facto和貝希爾·謝哈布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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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facto和貝希爾·謝哈布二世之间的区别

De facto vs. 貝希爾·謝哈布二世

de facto(,),為拉丁語法學詞彙,意思指「事實上」或者「執行上」,而法律上並未宣告。 De facto與拉丁語的de jure相對。De jure意指「法律上」,即由法律、政府干預、技術性的手段(例如規格、標準、協議等)等明文規定的方法;而de facto的意義則著重於該方法是由通俗的經驗所構成,不由規範所構成,甚至方法本身亦與規範互相違反。 當發生於法律上的情況時,de jure表明法律上的明文規定,而de facto則表明實際運作上的方法和行為。 De facto一詞亦可用於無法律或標準可跟從、有一套習以為常、但又非萬能或廣為人知的實作情況或共識。. 貝希爾·謝哈布二世(),出生於黎巴嫩貴族家庭的政治人物。他於18世紀末-19世紀初期,統治黎巴嫩大部分地區,是為著名的埃米爾。 1767年出生於黎巴嫩貴族家庭的他,於成年不久後的1788年出馬選舉統治黎巴嫩地區的一位埃米爾,並獲得當選,之後統治該國三分之二的領土。任內他積極改革領轄地區的內政,卻因此遭到伊斯兰教傑尼遜教派的反對,並於1823年遭推翻,晚年甚至流放至馬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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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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