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间2009年7月臺灣和新臺幣相似
2009年7月臺灣和新臺幣有(在联盟百科)2共同点: 司法院大法官,新臺幣。
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相当于憲法法院。同時,在一般口語的用法中,司法院大法官亦有可能是指該機關的「成員」。 在指稱該機關的成員時,司法院大法官也是屬於憲法上的法官,同樣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中便已經對此加以闡明。根據《法官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也屬於該法所稱之法官,原則上受到該法之規範,僅於例外情況下排除該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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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新臺幣,簡稱臺幣,是中華民國現行的法定貨幣,於1949年6月15日起發行流通,當時定位為限定臺灣使用的區域貨幣,目前則在整個中華民國有效統治區域(臺灣地區)均可流通使用。原始發行機構為臺灣銀行,2000年起由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收回負責。基本單位為圓(簡作元)。貨幣代碼採行ISO 4217標準編為TWD,符號為NT$或NTD,並使用NT$100、NTD100之類方法表示(中間無空格)。 新臺幣現行的發行幣值自民國70年(1981年)起使用,硬幣單位包括:0.5圓(五角)、1圓、5圓、10圓、20圓及50圓,紙鈔單位有:10圓、50圓、100圓、200圓、500圓、1000圓與2000圓,塑膠鈔單位則為50圓。換算基準為:1圓=10角=100分。5角硬幣(角圓)至今已不常使用,日常生活只有郵票、汽油等在計算單價時會用到角,實際上的價金交付會四捨五入至1圓,例如3.5圓郵票的售價四捨五入為4圓,存款利息也是四捨五入至1圓。角圓雖然仍可流通使用,現在多為收藏用,故價值比面額還要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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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臺灣和新臺幣之间的比较
2009年7月臺灣有73个关系,而新臺幣有107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2,杰卡德指数为1.11% = 2 / (73 + 107)。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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