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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原子能法案和伊西多·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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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原子能法案和伊西多·拉比之间的区别

1946年原子能法案 vs. 伊西多·拉比

#重定向 美国原子能委员会. 伊西多·艾薩克·拉比(Isidor Isaac Rabi,出生名為以色列·拉比,),美國猶太人物理學家,因發現核磁共振(NMR)而獲得1944年的諾貝爾物理學獎,而核磁共振成像(MRI)就是基於核磁共振技術的。他也是其中一個最早研究多腔磁控管的美國科學家,多腔磁腔管可用於微波雷達和微波爐。.

之间1946年原子能法案和伊西多·拉比相似

1946年原子能法案和伊西多·拉比有1共同点(的联盟百科): 美国原子能委员会

美国原子能委员会

美國原子能委員會(United States Atomic Energy Commission,AEC)是美國國會在二戰以後立法設立的政府機構,目的是提倡、管理原子能在科學及科技上的和平用途。杜魯門總統在1946年8月1日簽署了將軍方對核能的掌控權轉移到上述文官機構的1946年原子能法案,這個法案在1947年元旦生效。 1946年原子能法案反映了美國國會在戰後對於原子能可以促進世界和平、公共福利及企業自由競爭的樂觀態度,然而杜魯門總統在經過政界、軍界及科學界多方激辯以後才簽署法案。(David Lilienthal)被任命為第一任原子能委員會主席。 國會賦予新的原子能委員會特殊的獨立職權:委員會可以自由任用專家學者,不適用一般文官體制的規定;為了安全考量,美國所有的核生產設備、核反應爐、相關技術資訊及研究結果都由該委員會掌控。美國國家實驗室系統(National Laboratory system)就是建立在曼哈頓計劃的基礎上,而其中阿貢國家實驗室是1946年原子能法案授權執行原子能委員會任務的第一批實驗室之一。 在美國核能管理委員會(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設立之前,核子管制是屬於原子能委員會的業務。195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原子能法案修正案,賦予原子能委員會促進並管制核能的使用的職權,使得商用核能的發展變成可行。於是原子能委員會必須訂定管制標準保護一般民眾的安全,同時又要避免訂定太嚴格的標準限制工業的發展,這是一件很困難的事。而在1960年代許多核管制標準被批評太弱,包括輻射劑量標準、環境保護標準、核反應爐的位置與安全標準。1974年國會終於決定將原子能委員會的業務一分為二,根據1974年(Energy Reorganization Act),核管制業務交由核子管制委員會執行(1975年1月19日開始運作),而促進核能利用的業務交由(Energ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dministration,後來併入能源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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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原子能法案和伊西多·拉比之间的比较

1946年原子能法案具有1的关系,而伊西多·拉比有131个。由于它们的共同之处1,杰卡德指数为0.76% = 1 / (1 + 131)。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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