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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年銀行特許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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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年銀行特許狀法令

《1844年銀行特許狀法令》(Bank Charter Act 1844)(7 & 8 Vict.),也称为《皮尔条例》,是英国国会通过的一项法令,在罗伯特·皮尔任期内通过。法令限制了不列颠各大银行的权利,把印钞权收归中央集权式的英格兰银行所有。 根据法令,除了英格兰银行外,其他银行不得发行新的纸币(银行券),现有发行纸币的银行如果破产倒闭,则需收回其发行的纸币;与此同时,英格兰银行若发行新币,则需有全额黄金为保证。法令起到了限制流通中纸币供应量的作用,也让英格兰银行有效垄断了新币的发行。不过,活期存款却不受法令的约束,与纸币不同,无需以全额黄金为保证。 这项法令是的一个胜利,该学院认为纸币的发行是通货膨胀的罪魁祸首。 虽然法令要求新币必须以全额黄金为保证,不过却给了政府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候暂时停止黄金支付的权力,而在历史上也确实发生过数次政府暂停支付黄金的事件,分别发生在1847年、1857年和1866年,在奥弗伦格尼危机(Overend Gurney crisis)期间。 同时,尽管法令限制了新币的发行,却并没有限制银行凭空创造新的存款,在十九世纪后半叶,这些存款会继续增加货币的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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