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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年聯合法令

指数 1603年聯合法令

《1603年联合法案》(Union of the Crowns 1603)于1603年3月24日经王室同意通过,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指定詹姆士为其继承人后驾崩。于是詹姆士兼任英国国王,称詹姆士一世。 在此项法案出台之後,蘇格蘭王國、英格蘭王國、愛爾蘭王國自1603年起成爲共主邦联。.

8 关系: 大不列顛王國伊丽莎白一世 (英格兰)共主邦聯苏格兰王国英国君主英格兰王国愛爾蘭王國1707年聯合法令

大不列顛王國

大不列顛王國(Kingdom of Great Britain),曾為英国歷史上的正式國名,位於西歐大不列颠岛及其附属岛屿,存在於1707年至1800年。是根據《1707年聯合法案》,由蘇格蘭王國與英格蘭王國所共組的單一王國。新的單一政府與單一議會設於倫敦的西敏宮,而自從1603年蘇格蘭王詹姆士六世成為英格蘭王詹姆士一世以來,這兩個王國就有共同的君主。 當《1800年聯合法案》通過以來,大不列顛王國又與愛爾蘭王國合併,在1801年,大不列顛王國由大不列顛與愛爾蘭聯合王國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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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丽莎白一世 (英格兰)

伊麗莎白一世(Elizabeth I;),于1558年11月17日至1603年3月24日任英格兰和爱尔兰女王,是都铎王朝的第五位也是最后一位君主。她終生未婚,因此有“童贞女王”(The Virgin Queen)之稱,亦稱“荣光女王”(Gloriana)、“賢明女王”(Good Queen Bess,或直譯“好女王貝絲”)。在她之前的都鐸王朝君主順序是亨利七世、亨利八世、爱德华六世和她的異母姊瑪麗一世。 伊丽莎白是亨利八世和他的第二个妻子安妮·博林的女儿。但在她两岁八个月的时候,生母不僅即被父親处死,其婚姻關係亦被宣布无效,伊丽莎白被剥夺王室称号。她的同父异母弟弟爱德华六世继承了王位直到1553年駕崩,他无视两位同父异母姐姐及當時的法律规定,伊丽莎白和罗马天主教徒玛丽,而把王位传给了简·格雷夫人。爱德华的遺願並沒有成功,玛丽赶走了简·格雷夫人,当了女王。 1558年,伊丽莎白接替她的同父异母姐姐而成为女王,聲稱要在優秀顧問的帮助下治理國家。她非常信任一群以為首的顾问官们。伊丽莎白上任後首先采取的行动之一就是建立一个新教的英格蘭教會,她成为该教会最高领袖,實施。人们原以为伊丽莎白会结婚生子,以延续都铎王朝。但她没有,尽管有很多人追求她。随着她的年龄渐长,伊丽莎白因为其未婚而变得知名。当时有不少人通过画像,游行和文学作品讴歌她。 在国家管理方面,伊丽莎白比她的父亲和姐姐更加温和Starkey Elizabeth: Woman,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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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主邦聯

共主邦聯,又可譯作君合國、身合國或人合國(Personal union),是指兩個或两个以上被國際承認的主權國家,共同擁戴同一位國家元首所組成的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共主邦聯和聯邦制國家的不同是在於,共主邦聯的成員維持各自的獨立,而且這種關係沒有永久性;而聯邦制國家在國際上則被視為一個國家,而且通常還有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 由於共和國的元首多由選舉產生,因此共主邦聯多在君主制國家之間產生。在古代歐洲,多數共主邦聯的形成,往往是由於某國君主絕嗣,另一國的君主以他的血緣關係繼承某國的王位。有些君主在聯姻後,嫁娶一國之君,以取得更多領土。在議會制興起後,也有經構成共主邦聯的各國之議會同意,以立法的手段,使構成共主邦聯的諸國合併為一國者。未經法律手段定義的共主邦聯,成員之間保持着很鬆散的關係,甚至還不及一個國際聯盟。政治、法律、人民訴求的差異,如繼承律例的不同,往往會導致這種邦聯的解散。 進入20世紀,君主國的數目已大大減少,共主邦聯也越來越少見。現存最大的共主邦聯,是由英國和15個英聯邦王國國家組成的;這些國家共同推舉英国女王伊莉莎白二世為國家元首。 共主邦聯依其形式而有不同狀況,有些接近於國際組織(如-zh-cn:英联邦;zh-tw:大英國協;-);但也有結合成為一個國家的情況(如英國);也有因為歷史因素而形成的(如安道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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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王国

苏格兰王国(The Kingdom of Scotland、Rìoghachd na h-Alba、Kinrick o Scotland),是位于西欧的一个古国,最大版图包括大不列颠岛北部以及周围的数个群岛,即今天联合王国苏格兰地区的范畴。苏格兰王国最早约出现于公元843年以后。1707年,苏格兰王国与英格兰王国正式合并,成为现在的联合王国(英国)的主要组成部分,王国从此消失。1700年左右,王国总人口约为110万。王国的主要行政中心在爱丁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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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君主

英国君主(Monarch of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国及其海外领地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君主的头衔为“国王”(King)或“女王”(Queen)。现任君主和国家元首为伊丽莎白二世,1952年继承其父乔治六世登基为英国女王。 君主及其近亲具有一系列的官方、礼仪、外交和代表性权力。在君主立宪体系之下,君主的职责仅限于授勋及嘉奖和任命首相。根据传统,君主亦为。现今英国政府的行政权力名义上仍旧通过君主的皇家特权来行使,但事实上这一权力仅能根据国会立定的法律行使,并且受到传统与先例的限制。 英国的君主政体可以追溯至及盎格鲁-撒克逊英格兰的诸多。这些政权至公元10世纪已统一为英格兰和苏格兰两个王国。1066年在诺曼征服英格兰的过程中,最后一位加冕盎格鲁-撒克逊君主哈罗德二世于黑斯廷斯战役中战败并战死,英格兰王权由此转移至胜者威廉及其后裔手中。 13世纪,威尔士公国成为英格兰的从属国。同一时期,《大宪章》开始对英格兰君主的政治权力进行限制。 1603年,苏格兰君主詹姆斯六世继承英格兰王位,称詹姆斯一世,由此英格兰与苏格兰开始为同一君主统治。1649年至1660年,英国君主制传统为共和制的英格兰联邦所打断。1701年的《》(现今仍旧有效)将信仰罗马天主教或与天主教徒结合者排除于王位继承顺位之外。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王国合并成为大不列颠王国。1801年,爱尔兰王国加入联邦,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由此成立。英国君主成为大英帝国的名义元首,这一帝国于1921年达到其领土最大范围,囊括了全球近四分之一的领土。 1920年代,爱尔兰六分之五的领土宣布脱离联邦,成立爱尔兰自由邦。1926年的《》承认帝国各自治领将各自发展为独立自治国家,但仍旧为英联邦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大多数的英国殖民地和领地独立,基本宣告了帝国时代的终结。乔治六世及其继承者伊丽莎白二世使用了英联邦元首这一称号,象征其独立成员国的自由联合。 英国和十五个英联邦国家共享一个君主,称英联邦王国。“英国君主”一词仍旧用于形容这一体系下的君主和政体,但事实上每个国家都为独立主权国家,在不同国家君主的官方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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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王国

英格兰王国(Kingdom of England;)是西欧历史上的一个国家,在大不列颠岛的南方,包含现今的英格兰与威尔士。王室的首要居所原本是汉普郡的温切斯特,但伦敦和格洛斯特被授予同样的地位——特别是伦敦,从1066年开始已成为「事实上」的首都。伦敦成为王国的首都直至1707年(参见《1707年联合法案》),并继续保持英格兰首要城市的地位。该市亦是大不列颠王国(1707年–1801年)和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1801年–1922年)的首都。今日仍然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的首都。 英国的现任君主,伊丽莎白二世,是英格兰国王及女王的现任继承人。英格兰女王(及国王)的头衔其实自1707年来已被正式使用,但在法律上,这个被广泛使用的名称并不正确。她这个称号可以追溯至1千年前的威塞克斯国王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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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蘭王國

愛爾蘭王國(Ríocht na hÉireann;Kingdom of Ireland)是指愛爾蘭國會在1541年通過《愛爾蘭王位法》後在愛爾蘭島上成形,和英格蘭王國有共主邦聯關係的國家,藉此取代1171年以來愛爾蘭領地(Lordship of Ireland)的建制,而時任愛爾蘭領主的亨利八世則成為1169年來首位愛爾蘭國王。但英格蘭人對愛爾蘭統治基於早前的武力征服,王國的統治也並非沒有挑戰。而法理上獨立的愛爾蘭王國,國祚直至1801年愛爾蘭和大不列顛王國合併組成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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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年聯合法令

《1707年合并法案》(Acts of Union 1707)是1706年和1707年英格蘭國會和蘇格蘭國會分別通過的一對國會法案。當時英格蘭王國和蘇格蘭王國兩國談判後訂立了《聯合條約》(Treaty of Union),法案把條約裡的條款以法律形式確定了下來,使兩個王國(那時已經由同一個君主管治,但立法機構還是分開)共主邦聯式的結合成為大不列顛王國。由此,英国的全盛时代逐渐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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