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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A·哈特

指数 H·L·A·哈特

H·L·A·哈特(H.,1907年-1992年)是20世纪最重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是《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一书的作者,切爾滕納姆學院畢業後,入牛津大學新學院學習古典學,並在1929年以優異成績結業。曾任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二战期间曾在英军情报部门工作。哈特在分析哲学框架内发展了一套精深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曾先后和自然法学派的代表富勒、德富林、德沃金展开过著名的辩论。哈特的贡献在于以语言分析哲学为基础,重新挽救了在二战后饱受批评的分析实证法学,其两位学生拉兹与麦考米克亦是新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7 关系: 罗纳德·德沃金牛津大学牛津大学新学院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派翠克·德富林,德富林男爵朗·L·富勒

罗纳德·德沃金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美国著名法理学家,纽约大学和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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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大学

牛津大學(University of Oxford;非正式:Oxford University,或:Oxford;勳銜簡稱:Oxon)位於英格蘭牛津市。是一所世界聞名的公立研究型書院聯邦制大學。它是英語世界歷史最悠久的大學,也是世上現存第二古老持續辦學的高等教育機構。雖然大學的實際創立日期難以考證,但授課紀錄最晚可上溯到1096年。 牛津大學的師生人數自1167年亨利二世禁止英國學生前往巴黎大學就學後就開始迅速上升。1209年,牛津師生與鎮民的衝突使一些牛津學者另闢蹊徑,他們遷離至東北方的劍橋鎮並成立後來的劍橋大學。這兩所古老的大學在辦學模式、管理架構等各方面都非常相似,兩校同時展開相當悠久的競爭歲月,故常被合稱為「牛劍」。 牛津大學由38所獨立書院及4所學術學院組成。 各個書院為獨立的行政機構並隸屬於大學。它們有自己的管理架構、收生以及學生活動安排;而學術學院則負責安排教職員講課及指導研究項目,另負責編制課程及給予學術指引。牛津大學並沒有獨立於城鎮的主校區,大樓和設施散見整個牛津鎮。 大學的本科教育包括書院的每週輔導課程,以及由學術學院提供的學科課程。上課地點除了書院外,還包括由校方提供的講堂、課室及實驗室。牛津大學同時為兩個著名獎學金計劃的舉辦地:一為於2001年設立的克拉倫登獎學金;另一為羅德獎學金。牛津同時擁有全球最具規模的大學出版社,及全英最大型的大學圖書館系統。牛津大學培養眾多社會名人,當中包括26位英國首相、29位諾貝爾獎得主(只計算學生;連教職員計算則達69位)、6位图灵奖得主及多國領袖與政治要員。。牛津大学在数学、物理、医学、法学、商学、文學等多个领域拥有崇高的学术地位及广泛的影响力,被公认为是当今世界最顶尖的高等教育机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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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大学新学院

新学院(英语:New College)是牛津大学中规模最大、资金最充沛的学院之一,座落于牛津市中部,也时常被誉为拥有了最漂亮的建筑群,是第一个采用方庭院建筑设计的学院,成为之后牛津多所学院模仿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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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

自然法,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历史上千差万别。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根据自然法的道德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则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自然法”的语义颇丰,它既是一类道德理论,又是一种法理学说,而这两种社会科学的核心却是截然不同的。在自然法的哲学体系中,法律与道德的概念时有交会,这种理念称作“交叠命题(overlap thesis)”。自然法的学派可谓百花齐放,其主要差异在于,在法律规范的确定方面,道德究竟扮演着何等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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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 Rechtspositivismus,為與德國之法律實證主義(Gesetzespositivismus)區分,嚴格上稱為法實證主義),或称法实证论、实证法学、概念法學派,是当代的一种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 法律实证主义在很多方面和自然法理论针锋相对。自然法认为在法律和公正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而法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无关。 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问世之后,英美的法律实证主义与牛津语言哲学紧密结合;其所依赖之“描述社会学”的方法,被认为源自奥斯汀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理论,并与韦伯的社会学方法有耦合之处。在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发表之后,法实证主义在回应德沃金“法律原则说”的过程中,分裂为以哈特、科尔曼为代表的「包容的法实证主义」(soft legal positivism)与以拉兹(Joseph Raz)为代表的「排他的法实证主义」(hard legal positivism):前者主张法律与道德可以有偶然的联系,后者则认为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截然相分。 在欧陆方面,凯尔森亦被认为是法实证主义的代表,其纯粹法学理论被认为法律作为“规范”,是与事实及道德相分的第三领域。 實質上實證法學與法實證主義仍有一段差距,凱爾森創立法律位階最高階為基本規範,雖未真正闡述基本規範的內涵,但一般認為基本規範即為公平正義。而法實證主義則忽視法律文字以外的社會、文化、價值等因素,強調法律的規範。因此,難以認為實證法學等同於法實證主義。 法实证主义乃当今英美法律理论的主流理论,上述两派皆为有力说。不过,法实证主义理论亦有诸多弱点,比如,无法完备解释法律之合法性-正统性来源,无论是哈特的“承认规则”还是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皆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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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翠克·德富林,德富林男爵

派翠克·亞瑟·德富林,德富林男爵,PC(Patrick Arthur Devlin, Baron Devlin,),英国法学家,曾担任英国上院大法官。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主张法律可以强制执行道德,曾与实证法学派的哈特展开过著名的辩论。 D D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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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L·富勒

朗·L·富勒(Lon L. Fuller,)是著名的法哲学家,写了名著《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1964),探讨了法与道德的关系。富勒长期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他和H·L·A·哈特曾对法与道德的关系展开过一场著名的辩论,对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对抗意义深远。罗纳德·德沃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时是富勒的学生,深受富勒影响。 富勒认为法律的形式标准包括八个方面的准则:一般性;公之于众;适用于将来而非溯及既往;明确性;避免内在矛盾;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稳定性;官方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 Category:美国法律学者 Category:哈佛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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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哈特,H.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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